兵团政务网 无障碍浏览

兵团农业农村局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征求 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3年02月01日 信息来源: 编辑:
【字体: 打印本页
作者:

 

兵团农业农村局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征求

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提升农业生产抗灾减灾能力,保障农业生产用种安全,加强兵团农作物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农业农村部国家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有关要求,结合兵团实际,我局起草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公众可通过信件和电话及邮箱的形式提出反馈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2022年2月10日。

联系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光明路196号

联系电话:0991-3858783

联系邮箱:358683987@qq.com

 

附件:新疆生建设产兵团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兵团农业农村局

                                      2023年2月1日


附件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兵团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保障农业生产用种安全,提升农业生产抗灾减灾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农业农村部国家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有关要求,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兵团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指为应对遭遇特、重大自然灾害时,兵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安排的农作物种子储备,主要用于做好灾后农业生产自救。

第三条 兵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兵团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工作,组织调用储备种子。师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本辖区种子储备管理工作。

 

第二章  储备计划

 

第四条 兵团级重点储备适宜灾后改种补种的早熟棉花、小麦、玉米、大豆等品种。储备的品种应通过国家或新疆审定、认定,适宜兵团生态区内种植。

第五条 储备计划及任务确定程序

(一)根据兵团农业自然灾害发生规律、当年气象预测预报、主要农作物生产布局和年度储备资金规模,每年1月发布年度种子储备计划,明确储备的作物种类、数量、补助标准等,并在兵团范围内向社会公布承储企业条件、申报材料与要求。救灾备荒种子储备期从当年种子收获后1个月开始,储备期1年,具体储备日期根据当年种子生产、收获的实际情况分作物确定。原则上棉花、小麦、玉米、大豆储备量不低于全兵团商品种用种量的5%。

(二)拟承储企业向所在师市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师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审核后,向兵团农业农村局推荐承储企业、储备品种及数量。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注册地在兵团辖区,持有师市以上农业农村部门核发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2.具有拟储备品种的生产经营权。储备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品种必须是自有品种权或获得品种权人书面授权的品种;

3.具备储备种子的仓储设施(包括种子专用仓库、加工设备等)和种子检测设施;有专门的种子储藏、检验技术人员;

4.具有健全的种子仓储管理制度和防护措施;

5.具有良好信誉,近3年内无违法生产经营种子记录。

(三)兵团农业农村局组织评审,公开、择优确定承储企业、储备品种和数量,通过兵团农业农村局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六条 储备地点优先选用兵团国家救灾备荒种子储备库、阿拉尔兵团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库和奎屯兵团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库,也可由企业自选储备地点。企业自选的储备地点需经师市农业农村局实地验收合格后方可储备使用。

第七条 兵团农业农村局向相关师市农业农村局下达兵团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任务通知,由企业所在师市农业农村局与承储企业签订储备合同,载明储备作物、品种、数量、质量、期限、补贴费用等,明确双方的权、责、利等事项。

 

第三章 储备任务实施与要求

 

第八条 承储企业根据下达的种子储备任务和签订的承储合同安排种子生产,做好种子收储、加工和保管等工作,并专账记载。承储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储备作物种类、品种和数量。因不可抗力确需调整的,须报兵团农业农村局批准。

第九条 储备种子的质量和贮藏要求,应当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

第十条 兵团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期,根据作物生长规律,结合实际确定,最终以合同约定为准。储备期满,未调用的储备种子由承储企业自行处理,不得用于下年救灾备荒储备用种。

第十一条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制度,定期检验种子质量,建立储备档案,做好管理记录,确保储备期间种子质量和安全。

 

第四章  储备种子调用

 

第十二条 兵团级救灾备荒种子在储备期间的调用权归兵团农业农村局。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用。

第十三条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确需调用兵团级储备种子的,由调用储备种子的师市农业农村局向兵团农业农村局提出书面申请。兵团农业农村局根据实际情况按程序审核、调拨,并通知承储单位及当地农业农村局落实调用任务。

第十四条 承储企业接到兵团级救灾备荒种子调用任务后,应当及时安排储备种子的调运,并出具种子质量检验结果报告单。承储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延缓和拒绝储备种子的调用。

第十五条 兵团级救灾备荒种子调用价格不得高于储备合同约定价,具体由调入方和调出方协商,调运费用由调入方承担。

第十六条 调用结束后,承储单位所在的师市农业农村局和调入地农业农村局应当分别将储备种子调出和使用情况报告兵团农业农村局。

 

第五章  补助资金与使用

 

第十七条 兵团农业农村局制定兵团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补贴资金分配方案,会同兵团财政局报请兵团批准后,将补贴资金下达有关师市。有关师市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要求,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各承储企业。

第十八条 补助资金实行包干使用,用于承储企业在储备救灾备荒种子过程中发生的生产加工运输、贮藏保管、检验、转商亏损或贷款贴息等费用。

第十九条 承储单位要建立项目资金明细账,严格执行财政资金使用相关规定,确保资金安全。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条 兵团农业农村局负责兵团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资金绩效管理,对相关师市储备任务落实和资金使用情况及种子质量定期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师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辖区企业承储救灾备荒种子的日常监管,并对储备种子调用过程实施现场监管。

第二十一条 承储单位所在师市农业农村局应于每年储备任务结束后的次月底将本年度项目执行、资金使用、绩效自评等情况报兵团农业农村局。

第二十二条 承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存在以下行为的,收回或不予发放补助资金,3年内不再安排承担救灾备荒种子储备任务,情节特别严重的,永久取消其承储资格。

(一)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储备作物种类、品种或数量;

(二)未经批准擅自调用兵团级救灾备荒种子;

(三)未按国家或行业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贮藏要求储备种子;

(四)无正当理由延缓和拒绝储备种子调用;

(五)存储期间质量抽检不合格;

(六)其他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的。

第二十三条 承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截留、挪用补助资金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收回或不予发放补助资金,3年内不再安排承担救灾备荒种子储备任务,情节特别严重的,永久取消其承储资格。

第二十四条兵团农业农村局及时向社会公开兵团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项目资金政策、申报指南、评审结果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师市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订本师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兵团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