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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2年兵团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典型案例的通报

发布时间:22年12月16日 信息来源: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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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兵团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和执法部门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安排,履职尽责、主动出击,深入推进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三年行动,聚焦重点品种禁限用药物违法使用和常规农兽药残留超标等问题,会同公检法机关严厉打击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特别是五师、三师、十二师、十四师等地农业执法部门坚持问题导向,敢于较真碰硬,查处了一批农产品质量安全案件,有效震慑了违法犯罪行为,守住了农产品质量安全底线。

现予以通报,各师市农业综合执法部门、农业农村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发现问题是业绩,解决问题是政绩”的工作导向,严格监管执法,保持打击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消除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切实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附件:2022年兵团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典型案例

 

兵团农业农村局       

2022年11月29日

 

 

 

附件

2022年兵团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

典型案例

 

一、五师双河市查处欧某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生姜案

2022年6月,第五师双河市农业农村局、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双河市坚强蔬菜店开展监督抽查。经检测,其在店内货架销售的生姜中噻虫胺残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合格。经立案查明,涉案产品6公斤,销售所得72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第五师双河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法对双河市坚强蔬菜店法定代表人欧某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五师双河市查处胡某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香蕉案

2022年6月,第五师双河市农业农村局、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宏丰宏源鲜果店开展监督抽查,经检测,其在店内货架销售的香蕉中吡虫啉残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合格。经立案查明,涉案产品10公斤,销售所得7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第五师双河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法对宏丰宏源鲜果店法定代表人胡某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三师图木舒克市查处吾某涉嫌屠宰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2022年8月,第三师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伽师总场开展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检查,发现吾某在伽师总场动物检疫申报点(暂停使用状态屠宰场)正在对已经屠宰的一头牛进行剥皮。该牛没有检疫证明,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检疫合格证明。经立案查明,当事人私自打开暂停使用状态屠宰场的门,准备自行屠宰后拉去市场销售时,被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向辖区多家烤肉店、餐厅提供牛肉牟利,涉案金额0.5万元。第三师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000元。

四、三师图木舒克市查处阿某涉嫌销售未经检验的牛肉案

2022年9月,第三师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支队接消费者举报,称阿某涉嫌销售未经检验的牛肉,经现场核查,当事人销售未经检验的牛肉情况属实。经立案查明,当事人阿某9月6日在自家院中屠宰牛犊一头,得肉102公斤,随即运往自家餐厅进行销售,涉案牛肉尚未销售即被执法人员查获。第三师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七)项规定、第五十条第三款规定,现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10000元罚款。

五、十四师昆玉市查处某合作社检出产蛋期不得使用药物恩诺沙星案

2022年1月,兵团农业农村局对昆玉市昆源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蛋鸡生产的鸡蛋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经检测,发现该批鸡蛋中兽药恩诺沙星残留超标,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31650-2019)判定为不合格。经立案查明,当事人承认在喂养蛋鸡过程中添加了产蛋期不得使用的兽药恩诺沙星,涉案批次鸡蛋300kg-400kg,未流入市场。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三十九条、第六十二条,以及《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十四师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罚款22000元。

十二师查处某蔬菜批发店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蔬菜案 

2022年2月,第十二农业市场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线索,对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随缘蔬菜批发店因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规定,销售农残超标蔬菜予以立案调查。经立案查明,随缘蔬菜批发店销售的上海青(普通白菜)毒死蜱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21)要求,涉案产品5公斤,销售额共计20元。涉案当事人接受检查后及时停止了农残超标蔬菜的销售,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主动召回了不合格的商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相关规定,第十二农业市场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法对当事人处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