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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出台《规定》

媒体解读丨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

发布时间:24年01月06日 信息来源:兵团日报 编辑:兵团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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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禚艺

记者从兵团办公厅获悉,《兵团土地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近日出台,就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高质量发展作出规定。

《规定》共八章57条,从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国土空间规划、耕地保护、建设用地、土地利用、监督检查等方面,对在兵团辖区内从事土地保护、开发利用和监督管理活动作出规定,明确兵团各级应当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推动节约集约用地,全面提升兵团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水平。

《规定》提出,兵团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依法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核发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规定》明确,兵团各级对辖区内耕地保护负总责,其主要负责人是辖区耕地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兵团、师市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将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带位置分解下达,落实到具体地块,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兵团各级要统筹财政资金,保障耕地保护各项政策措施得到严格落实,确保完成耕地保护各项目标任务。

《规定》提出,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用途管制以及节约资源、保护耕地和生态环境的要求,并严格执行建设用地标准,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提高使用效率。

《规定》明确,兵团、师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兵团、师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违反集体所有制连队(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兵团、师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土地执法队伍建设,强化执法督察业务培训,规范执法行为,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水平。负有土地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联文件: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