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和《兵团办公厅关于公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新兵办发〔2023〕29号)文件精神,现就兵团省级权限内肥料登记备案有关工作公告如下:
一、即日起开展省级权限内肥料登记,即在兵团辖区范围内开展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床土调酸剂等肥料的登记。
二、即日起复混肥料(复合肥)、掺混肥料在农业农村部政务信息系统管理平台(https://ywglmh.moa.gov.cn)肥料业务管理系统上备案。
三、属农业农村部登记备案范围内的肥料,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即日起兵团辖区内有机肥及有机-无机复混肥等生产企业按照要求于6个月内到兵团农业农村局完成登记。延展期后,为便于服务对象办事,肥料登记工作将依托兵团政务服务网(https://zwfw.xjbt.gov.cn/),以线上线下结合方式开展。肥料登记办理指南详见本公告附件,解释权归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联系人:刘玲辉
联系电话:0991-3660396
附件:肥料登记办理指南
兵团农业农村局
2024年10月11日
附件:
肥料登记办理指南
一、受理条件
1.凡经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辖区肥料生产者;
2.本审批项目仅受理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床土调酸剂三类产品的登记申请。
3.不予受理的情形
(1)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产品。
(2)知识产权有争议的产品。
(3)不符合有关安全、卫生、环保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的产品。
(4)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肥料登记的。
二、申请材料
1.《肥料登记申请书》原件,规范填写打印成统一模式。
2.产品标签样式原件,加盖企业公章。
3.《肥料生产企业考核表》原件。提交兵团农业技术推广总站出具的肥料生产企业考核表,并附企业生产和质量检测设备设施(包括检验仪器)图片等资料。
4.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5.产品执行标准。
6.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受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内的产品提供),加盖企业公章。
7.产品检验报告(3个月以内)。样品由兵团农业技术推广总站按照有关规定取样、封样。
8.企业经办人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申请接收
纸质材料接收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技术推广总站
联系电话:0991-3660396
地址: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高新区高新街48号
邮编:830011
四、办理流程
申请人申请→兵团农业农村局受理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备,符合登记要求的→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现场考核→根据考核情况提出具体意见→符合条件的报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准予登记→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准予许可的,颁发《肥料登记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附件:肥料登记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