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创新财政资金投入方式,积极引导涉农国有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与高标准农田的建设,规范高标准农田“先建后补”管理,兵团农业农村局会同兵团财政局制定了《兵团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先建后补”实施办法(试行)》,拟以兵团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名义联合印发,现征求意见建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创新财政资金投入方式,积极引导涉农国有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规范高标准农田“先建后补”管理(以下简称“先建后补”),优化简化操作流程,根据《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高标准农田建设竣工项目验收办法》(农建发〔2021〕5号)和《兵团财政局 兵团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兵团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兵财农〔2024〕37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先建后补”,是指项目申报主体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用自筹资金先行建设高标准农田,竣工验收合格后,对所建工程给予财政资金补助的行为。
第二章 实施主体及条件
第三条 “先建后补”实施主体包括兵团范围内的涉农国有企业、农工合作组织、种粮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上述经营主体应依法登记或者经有关部门认定,经营状况和信用良好,具备必要的项目建设、资金筹措、经营管理能力。
第四条 拟实施项目优先选取申报主体实施集约化规模经营, 拟建设项目区耕地相对集中连片,应有水源保障,单个项目建设规模原则上不低于3000亩。受自然条件限制,达不到3000亩规模要求的,可在同一流域或灌区范围内选择面积相对较大的几个地块作为一个项目区。
第五条 拟建设项目区域应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高标准农田新建和改造提升建设项目立项要求,并加强与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耕地保护专项规划相衔接,不得重复建设。禁止在城镇开发边界、生态保护红线内区域,退耕还林区,河流、湖泊、水库水面及其保护范围等区域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
第六条 申报主体应按照国家、兵团关于农田建设项目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体制要求,即“统一规划布局、统一建设标准、统一组织实施、统一验收评价、统一上图入库”等,规范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工程质量、进度、上图入库、档案资料符合要求。项目应按期完工并达到设计目标,建设期一般为1—2年,对确需调整变更建设内容或延长建设期限的,应履行报批程序。完工半年内完成验收。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予财政补助。
第七条 申报主体自主组织实施农田建设标准不低于当年国家和兵团高标准农田建设亩均财政投资最低标准。建成后项目区原则上用于粮食、棉花等重要农产品生产,确保土地不撂荒。
第三章 实施内容
第八条 “先建后补”项目按照“集中连片、规模建设”的原则,执行《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30600-2022),实行田、土、水、路、林、电、技、管综合配套,重点在田块整治、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农田输配电、农田地力提升等方面加大建设管理,进行现代化改造,有效提高耕地地力和质量。
第九条 鼓励开展高效节水、宜机化、数字农田等高标准农田示范项目建设。结合本地农田实际,因地制宜,优化田块布局,推动田块“小并大”和滴灌系统“小改大”;大力推进水质过滤达标、用水精准计量、水肥一体、自动化信息化节水技术创新应用;有序开展盐碱地治理,根据需求将工程治盐、生物菌剂、化学制剂治盐纳入项目设计内容一体实施。具备条件的区域,以实现“灌区管道化输配水+农田滴灌精准水肥”应用为努力方向,加快推进解决大中型灌区渠系配水与农田高频次用水不匹配的问题,推动兵团节水农业再创新。利用数字技术,融合农田建设、生产、管护一体,提高全要素生产效率,保证耕地质量长期定位监测,打造高标准宜机化、数字化农田示范项目。
第十条 鼓励支持“先建后补”项目推进集约化规模经营和“建管一体”模式,提高粮食种植积极性,降低劳动强度、提高节水和管理效能,挖掘光热水土资源潜力、提升单位面积产出率。
第四章 建设程序
第十一条 “先建后补”项目在遵照执行《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按照“简化程序、自愿申报、择优立项、依法建设、竣工验收、信息公开”的程序进行建设。
第十二条 自愿申报。申报主体向师市或团场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立项申请,农业农村部门受理后严格按照《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 第4号)开展申报主体资格审查。并将审查情况在项目实施团场、连队进行公示(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备案实施。经核查确认符合立项条件后,申报主体选择有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或实施方案,报师市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备案。
第十四条 依法建设。申报主体根据备案的初步设计文件或实施方案,按照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以工代赈方式等规定,选定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加快工程建设;鼓励当地职工群众参与工程建设,组织当地职工群众开展技能培训,加强质量监控,并按照财务规范建立资金支出台账、劳务报酬发放台账等,保留建设前、中、后全过程相关影像或文字、图片等资料。项目方案确需调整、变更和终止的,应按规定履行变更审批手续。由受理申报的农业农村部门选定或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监理单位监督实施,并接受各级农业农村部门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竣工验收。“先建后补”项目工程完工后,申报主体根据《兵团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定对照批复内容和质量标准组织自验,报属地团场组织初验,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要求申报主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初验合格后,书面向师市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在收到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60个工作日内,由师市农业农村部门对所有建设工程内容数量和质量进行全面复核、验收,验收合格且最终确认验收存在问题整改到位的,核发农业农村部统一格式的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同时报兵团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备案,兵团农业农村局会同相关部门对“先建后补”项目开展全覆盖的验收核查。
第十六条 资金拨付。“先建后补”项目补助资金实行报账制。 “先建后补”项目经师市农业农村局组织竣工验收合格,并经兵团农业农村局验收核查后,拨付财政补助资金,预留质量保证金。
第十七条 档案移交。项目完成后,项目申报单位应对项目档案进行收集、整理、组卷,竣工验收合格后向团场移交档案并按要求上图入库。
第十八条 信息公开。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及时将验收情况在团场、连队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申报主体须按照国家、兵团相关要求,在项目区设立统一规范的公示标牌和标志,对项目的建设年度、监理单位、建设区域、实施面积、建设内容、资金投入、管护责任、监督电话等信息情况予以公示,主动接受社会和职工群众监督。
第十九条 建后管护。“先建后补”项目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由项目申报主体或受益使用主体落实管护责任、筹集管护经费,保证工程在设计使用期限内正常运行。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先建后补”项目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开展田块整治、土壤改良、灌溉排水与节水设施、田间道路、农田防护及其生态环境保持、农田输配电等实物化工程费用支出。不得用于单位基本支出、单位工作经费、兴建楼堂馆所、车辆购置、偿还债务、土地购置、租赁费、生活管理用房、围墙等与农田建设与利用无关的支出,也不得用于服务生产经营的劳务工资及种子种苗、农药、化肥等支出。
第二十一条 项目必需的勘测设计、项目评审、工程招标、工程监理、工程检测、项目验收等费用依据《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2〕5号)列支。
第二十二条 “先建后补”项目补助资金金额在项目工程结算财政审核金额内进行补助(扣除已享受财政补助资金),亩均补助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当年中央转移支付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亩均标准。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师级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约束机制,强化“先建后补”项目的指导和督查,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监督以及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 “先建后补”项目实行责任追究制。对弄虚作假或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套取、骗取财政资金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师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根据需要,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兵团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兵团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发布之日满足条件的2023年以后开工建设未竣工验收项目,可申请“先建后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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