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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宣传月”学习材料

发布时间:25年05月09日 信息来源:局政策法规处 编辑:淮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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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田君

一、民法典简介

(一)民法典的地位

《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与此同时,它也是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如果说宪法重在限制公权力,那么民法典就重在保护私权利,几乎所有的民事活动大到合同签订、公司设立,小到缴纳物业费、离婚,都能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据。

(二)民法典的历史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民法典》。《民法典》确立时间虽不久,往前追溯,新中国民法典的编纂,早在1954年就已经启动,历经了1954、1962、1979、2001年四次制定,历时66年终告完成。

(三)民法典中的亮点

1.见义勇为免责

近年来见义勇为反被诬陷、敲诈的事件频发,“扶不扶”、“救不救”也成为当今社会密切的话题。《民法典》原文: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害人损伤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通俗来讲,就是当你见义勇为的时候,如果不幸受了伤或者遭到了什么损害,就由那个犯错的人赔偿你。而你在见义勇为过程中,不小心导致受害人受伤,你是完全不需要赔偿受害人的。“见义勇为免责”出台,给予了见义勇为这最基本的保障,也有利于推动社会风气健康向上。

2.对校园贷say no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蓬勃发展,大学生分期消费市场获得了诸多青睐,众多“校园贷”金融机构平台纷纷到高校“跑马圈地”。这些网贷平台有些并不规范,甚至设置了高额的利率和罚息,学生出现了逾期返还的情况时,个别网贷平台甚至会采取极端的手段追回借款及高额的利息。那么,作为学生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相关权益呢?

《民法典》第143条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680条 【禁止高利放贷以及对借款利息的确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3.网购商品的有关风险

根据《民法典》第512条规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第604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同学们不要再被不良商家欺骗,要学会利用《民法典》保护自己的权益!

4.拒绝校园暴力

《民法典》第991条: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害。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当你受到欺负时,要勇敢站起来反抗!

(四)民法典的意义

民法典草案彰显人民至上,回应百姓关切,有着鲜明的中国特色与时代特征,必将为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提供完备的民事法治保障。

 

二、《民法典》之家庭关系

婚姻家庭制度是规范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以婚姻法、收养法为基础,在坚持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等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结合社会发展需要,修改完善了部分规定,并增加了新的规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分五章,分别为:一般规定、结婚、家庭关系、离婚和收养。

民法典第1055条至第1075条调整家庭关系,而家庭关系又分为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

(一)夫妻关系

《民法典》第1055条至第1066条是调整夫妻关系的条款。第1055条、第1056条和第1057条分别规定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双方都有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以及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

第1058条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1059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第1060条是新增的关于夫妻家事代理权的规定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1061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1062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1063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1063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1064条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上述条文借鉴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最高法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第1065条是对婚前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约定问题,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062条、第1063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1066条规定了可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两种情形,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二)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

民法典第1067条至第1075条调整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

第1067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1068条  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1069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第1070条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1071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第1072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第1073条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第1074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1075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抚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案例分析

1.对方婚前隐瞒疾病,你该何去何从?

安徽淮南女子陈某与相亲认识的男子周某登记结婚后,发现周某经常很难控制自己的情绪,并背着家人服药。陈某在遭受多次惊吓后被迫离家出走。2019年,陈某提起离婚诉讼。她随后从法院得知,周某在婚前就患有重度精神疾病并曾多次住院治疗。

【说法】爱情是婚姻的基础,真诚亦然。当婚姻面临“二选一”的难题,是该与爱人共渡难关,还是该维护自己的知情权?

对此,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取消了将疾病作为禁止结婚情形的规定,明确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孙若军认为,民法典不再将疾病列为禁止结婚的情形,将由此导致的无效婚姻改为可撤销的婚姻,体现了法律对当事人结婚权利的保障和对当事人意愿的尊重,这是社会的进步。

“为避免隐瞒病情有可能给另一方当事人带来的损害,民法典规定了患有重大疾病的一方负有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的义务,并赋予了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这对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以及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孙若军说,对于该规定如何适用、“重大疾病”如何认定,以及举证责任等问题,法律还有待进一步明确。

 

2.对方在婚姻中欠的债,你有义务还吗?

湖南邵阳女子曾某在离婚后,发现前夫唐某曾在二人分居期间,以资金周转为由借款100万元。因借款发生在婚姻存续期内,曾某被判负有连带清偿责任。4年多来,曾某因唯一的自有房产被法院执行,不得不带着儿子在外漂泊。2019年,检察机关就此案向法院提起抗诉,曾某终于盼来了改判。

【说法】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有哪些?历来是离婚纠纷的焦点之一。在共同债务问题上,民法典吸纳了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的内容,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同时,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孙若军表示,此规定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强化了债权人的举证责任,对家庭和弱势群体实施倾斜性的保护,充分体现了民法典的人文关怀,同时也对促进夫妻关系朝着更加平等的方向发展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值得注意的是,在夫妻共同财产方面,《民法典》增加了“劳务报酬”和“投资的收益”两类。比方说,即便是夫妻一方婚前单独购买的房产,若婚后用于出租等投资行为,所得收益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孙若军说,这处修改吸纳了最高法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对司法裁判经验和成果的总结,扩大了法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强调了劳动所得共有的婚姻共享立法理念。

 

3.离婚后孩子跟谁过,谁的意愿最重要?

山东平度女子张某因与丈夫感情不和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两岁的女儿由她抚养。孩子的父亲孙某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然而还没等判决结果下来,孙某便与家人到张某家中将熟睡中的女孩强行抱走。经法院多次调解,孙某才将女孩归还给张某。

【说法】孩子的抚养权,往往是夫妻“离婚大战”的争夺焦点。抚养权的归属到底谁的意愿最重要?民法典给出了明确答案。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将“哺乳期”改为“两周岁”,并规定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在审议民法典草案时,有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已满八周岁的子女已有一定自主意识,在抚养权问题上应当尊重他们的意愿。民法典吸纳了此建议,增加一条规定: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三、民法典之“公序良俗”

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缩写,我国《民法典》第8条明文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故而正式确定了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起源于罗马法,被法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以及我国澳门和台湾地区民法所沿用。在德国民法中,与公序良俗相当的概念是善良风俗。在英美法中,与此类似的概念则是公共政策。

公序良俗原则的作用主要是填补法律漏洞,克服法律局限性。

所谓公序,即社会一般利益,在我国现行法上包括国家利益、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所谓良俗,即一般道德观念或良好道德风尚,包括我国现行法上所称的社会公德、商业道德和社会良好风尚。

公序良俗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应用非常广泛,因此,探讨这一原则在民事审判中的运用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理论依据

公序良俗原则基本理论依据是:“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和“权利不可滥用”的辩证统一性。“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意味着民事主体在不违背强制性法律规则和法律不禁止的条件下,可自愿选择满足或有利于自身利益的行为。“权利不可滥用”意味着对民事主体权利行使时,其行为应符合善良风俗习惯,并不损害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一般的公共秩序要求。尤其是在法律不足以评价主体行为时,公序良俗原则可以限制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及权利滥用。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一贯注重“德行教化”的作用,并以此造就了中华法系偏重伦理性的法律精神,这为公序良俗原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运用,提供了良好的思想基础。同时,由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与发展,市民社会生活与交往日趋繁荣与复杂,这又为公序良俗原则的运用提供了广阔的社会基础。公序良俗来源于民事法律调整的固有缺陷,即市民社会生活交往的广泛性、复杂性、不稳定性与法律的不可穷尽性之间的矛盾。公序良俗原则的任务则是解决这一矛盾,以弥补法律的不足,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实现社会正义。

(二)公序良俗原则

一方面是指民事主体在参与民事法律关系时,在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则的条件下,可以以及公共秩序的一般要求和善良的风俗习惯进行民事行为;另一方面,民事纠纷的仲裁者在法律规定不足或不违背强制性法律规范的条件下,可以运用公共秩序的一般要求与善良风俗习惯处理纠纷。根据公序良俗原则,民事法律制度对民事主体权利行使作出必须的法律限制性规定,加上公认的道德规范,形成了具有系统性的公序良俗。

一是我们国家和民族的公理秩序;

二是传统的善良风俗与生活习惯;

三是人人之间的人格尊严;

四是家族血亲纽带和小家庭成员关系之间维护的人文伦理准则;

五是受时代优秀情操影响,带动社会变革的良好气氛安排。

 

四、《民法典》之处理民事纠纷的依据

第10条 【处理民事纠纷的依据】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本条是关于处理民事纠纷的依据的规定。处理民事纠纷的依据就是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在处理民事纠纷时据以作出裁判的规则。

本条是法律适用规则。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等在处理民事纠纷时,首先应当依照法律。这里的法律是指广义的法律,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也不排除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行政法规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或经法律的授权,针对特定领域的民事关系作出具体的细化规定。此外,有的法律授权地方性法规对某种特定的民事关系作出具体规定。

本条还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不违背公序良俗的习惯。习惯是指在一定地域、行业范围内长期为一般人确信并普遍遵守的民间习惯或者商业惯例。

适用习惯受到两个方面的限制:

一是适用习惯的前提是法律没有规定。所谓法律没有规定,就是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对特定民事纠纷未作出规定。

二是所适用的习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因此,并非所有的习惯都可以用作处理民事纠纷的依据,只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习惯才可以适用,当然适用习惯也不得违背法律的基本原则。

 

案例参考:

滕某某等与黄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重复投保交强险只能获得一份赔偿,属于行业习惯,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且不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可以作为处理民事纠纷的依据。交强险是国家为了保证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基本赔偿而设立的非营利性的保险险种,实行限额赔偿而非填补损失,具有强制性、法定性、保障性、公益性,因此,不能因为投保了两份交强险而获得双份赔偿。

与本条相关联法律法规有哪些?

《民法典》第289条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510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1015条第2款规定,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7条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 在一定地域、行业范围内长期为一般人从事民事活动时普遍遵守的民间习俗、惯常做法等,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10条规定的习惯。当事人主张适用习惯的,应当就习惯及其具体内容提供相应证据;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查明。适用习惯,不得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五、《民法典》之自然人

(一)什么是自然人?

指在自然状态下出生的人。

(二)自然人享有哪些民事权利?

《民法典》第109条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第110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第113条规定,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人身权利,也享有物权、债权等财产权利。

 

常见事例分析:

(一)见义勇为免责,不让英雄“流血又流泪”。

第184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解读:在现实生活中,因救人反被告的事件屡次发生,农夫与蛇的故事频频上演,“扶不扶”“救不救”也一度成为社会热点话题。对此,《民法典》作出以上回应,给见义勇为上了一道保险,保护见义勇为者“不寒心”。

 

(二)“对号入座”入法,《民法典》让制止霸座有法可依。

第815条  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实名制客运合同的旅客丢失客票的,可以请求承运人挂失补办,承运人不得再次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费用。

解读:在我国《民法典》颁行以前,合同法中有关客运合同的规定并没有将“对号入座”这一要求列入其中。如果遭遇“霸座”行为,大部分旅客会向铁路工作人员寻求帮助,而铁路工作人员在面对“霸座”行为时,大多只是以劝导为主,缺少相应法律制裁,这更让霸座者有恃无恐,不能有效地解决“霸座”问题。而《民法典》将“对号入座”写入其中,让制止“霸座行为”不再无法可依,还广大旅客一个良好的乘车环境。

 

(三)肖像权侵权,不再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

第1019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解读:肖像权是每个公民合法使用肖像的权利,在过去的法律规定中,是否构成肖像权侵权是以营利目的作为其判定条件。而《民法典》取消了“以营利为目的”这一构成要素,避免肖像权保护范围的不当缩小,以期更好地保护自然人的肖像权益。

 

(四)个人信息受保护,让你我不再“裸奔”。

第1034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第1035条  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解读:数字化时代,人们仿佛置身于透明的玻璃箱内,一举一动都被关注、分析、上传,骚扰电话、广告短信、垃圾邮件更是无处不在。数字化时代,个人信息该如何保护?《民法典》确认和保障了与个人信息有关的人格权益,并规定了个人信息利用的基本规则,让个人信息的合理使用有法可依,让过度搜集的社会乱象得到有效遏制。

 

(五)高空抛物将被追责,解决“悬在城市上空的痛”。

第1254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解读:据了解,一枚小小的鸡蛋,从几十米的高空坠落时,其产生的冲击力足以杀死一个成年人。近年来,“高空抛物”屡禁不止,给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带来威胁。对此,《民法典》作出上述规定,旨在从法律层面根治“高空抛物”这一城市陋习,守护老百姓“头顶上的安全”。

 

(六)断电断水催缴物业费,这条路行不通。

第944条第二款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解读: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属于双方平等自愿达成的协议,双方应当诚实有信。部分物业服务公司“横行霸道”,采取断水断电等行为催缴物业费,此次法典出台,有利保护了住户的合法权益。

 

(七)居住权首次设立,保障“住有所居”!

第366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解读:“安居”才能安心!“住有所居”是百姓最现实的心愿,是关系民生的头等大事!居住权入法,是《民法典》物权编的一大亮点。《民法典》物权编在第十四章共用八个条文规定了居住权设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转让和继承的禁止、居住权消灭、居住权登记等有关居住权的一系列内容,充分保障居住权人对他人所有房屋的居住权利,体现了《民法典》“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更大范围地解决了“住有所居”这一民生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