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 ||||
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依据 | 检查主体 实施层级 | |
检查类别 | 事项名称 | |||
1 | 农机安全监管 | 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安全的检查 | 【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9)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进行免费实地安全检验。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对拖拉机的安全检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安全检验为每年1次。 实施安全技术检验的机构应当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联合收割机跨行政区域作业前,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跨行政区域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并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 兵师 |
2 | 种子生产经营监督检查 | 对种子企业造假行为、生产经营假、劣种子;违反种子销售包装、标签、档案管理及备案规定的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繁殖材料生产经营的,以及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农作物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核发 第四十六条: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种子质量管理办法、行业标准和检验方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制定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生产经营的种子品种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可以作为行政处罚依据。被检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同一检测方法。因检测结果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兵师 |
3 | 农药生产、经营、使用监督检查 | 对未取得农药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农药;经营假、劣农药;违规发布农药广告的检查 | 【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2022年)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 (一)有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二)有与其他商品以及饮用水水源、生活区域等有效隔离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并配备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防护设施; (三)有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台账记录、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等制度。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履行农药监督管理职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实施抽查检测; (三)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四)查阅、复制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五)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 (六)查封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场所。 【行政法规】《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药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定期调查统计农药生产情况,建立农药生产诚信档案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对农药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调查统计农药销售情况,建立农药经营诚信档案并予以公布。 | 兵师 |
4 | 肥料生产经营、使用监管 | 对肥料生产经营、使用的检查 | 【部门规章】《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要限期改进。对质量连续不合格的产品,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后不予续展。 | 兵师 |
5 |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 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例行监测和监督抽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22) 第二十八条 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兽医器械,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许可制度。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 农药、兽药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销售台账,记录购买者、销售日期和药品施用范围等内容。 | 兵师 |
6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监管 | 对饲料生产、经营的检查 | 【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实施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检测工作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指定的具有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承担。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不得收费。 | 兵师 |
7 | 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监管 | 对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检查 | 【行政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加强对乳制品生产环节和乳品进出口环节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乳制品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乳制品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监督检查部门之间,监督检查部门与其他有关部门之间,应当及时通报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 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定期开展监督抽查,并记录监督抽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需要对乳品进行抽样检查的,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 | 兵师 |
8 | 乳品监管 | 对乳品(学生饮用奶)收购、生产、加工、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 |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奶业条例》(2011)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乳品收购、生产、加工、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应当及时互相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学生饮用奶生产、加工、供应的监督管理,除按本条例执行外,还应当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的相关规定。 【规范性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学生饮用奶计划暂行管理办法》(2009) 第六条:各级学生饮用奶计划协调办公室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共同推进和保障学生饮用奶计划的顺利实施。畜牧部门负责学生饮用奶奶源基地、定点企业、选用产品的认定和原料奶质量监管;教育部门负责引导和组织学生安全饮用学生饮用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学生饮用奶的生产实施质量监督;卫生部门负责学生饮用奶生产、配送和饮用等环节的卫生监督管理,以及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发改部门负责学生饮用奶的价格核定和调整;财政部门负责学生饮用奶补贴资金的筹措与管理;工商部门负责依法打击违规经营学生饮用奶的行为。 【行政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加强对乳制品生产环节和乳品进出口环节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乳制品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乳制品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监督检查部门之间,监督检查部门与其他有关部门之间,应当及时通报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 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定期开展监督抽查,并记录监督抽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需要对乳品进行抽样检查的,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 | 兵师 |
9 | 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 | 对组织实施生鲜乳质量安全的监测 | 【行政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鲜乳进行监督抽查,并按照法定权限及时公布监督抽查结果。 | 兵师 |
涉企行政检查依据
发布时间:25年05月30日
信息来源:政策法规研究处
编辑:淮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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