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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兵团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 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6年01月23日 信息来源:局畜牧兽医处 编辑:淮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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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新 张旭

各师市农业农村局:

为加强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规范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保护实验室专业人员和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我们组织制定了《兵团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按照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求,在当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实验室备案情况报送我局,同时抄送兵团畜牧兽医工作总站。

附件-兵团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管理办法.docx


 

                 兵团农业农村局

                  2026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