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师市农业农村局:
为进一步加强兵团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管理工作,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促进农业高质量发展,结合兵团实际,制定了《兵团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管理意见》,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兵团农业农村局
2024年10月15日
兵团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管理意见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把食品安全摆到治国理政的重要位置,要求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做到“产出来”和“管出来”两手硬,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加强兵团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管理工作,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促进农业高质量发展,现就加强兵团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工作的重要性
农产品质量安全是食品安全的源头,是农业高质量发展的底线要求,直接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推进兵团范围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追溯体系建设,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按照保供固安全、振兴畅循环的工作定位,把农产品质量安全作为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加快现代农业建设的关键环节,督促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者主体责任、政府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健全完善检测体系、追溯体系、监管体系、执法体系,推进标准化生产和可追溯管理,发展高质量、高水平的监管新格局。
二、明确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的范围
兵团范围内农产品生产企业、农工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小农户和畜禽屠宰场等生产的食用农产品,主要包括蔬菜、食用菌、水果、水产品、畜禽及其产品等。
三、准确把握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措施
(一)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管理措施。一是要准确掌握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底数,对本辖区实施合格证产地准出的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实行清单管理,定期对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产地准出情况进行调查、监测和评价,建立农产品产地准出安全监测档案。二是应当通过签订责任书、发放明白纸、线上线下教育培训等形式,严格落实生产经营者作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主体责任,细化生产经营主体责任清单,建立信用惩戒机制,对违法违规、屡教不改的生产经营主体,严格依法查处,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二)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导。一是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监管制度。落实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档案及购销台账制度,建立健全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实名购买、溯源管理制度,推动农(兽)药良好经营规范的实施,建立和畅通农业投入品经营主渠道,推广农资连锁经营和直销配送,着力构建新型农资经营网络,提高优质放心农业投入品覆盖面。二是大力开展农产品安全生产技术指导和培训宣传,指导农产品生产者依法、规范、科学使用农业投入品,严格遵守农(兽)药安全间隔期制度。三是建立农业投入品质量监测制度,全面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加大监督抽查力度。
(三)发挥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站的作用。依托基层执法监管和技术服务机构,加强督导巡查和监督管理,提高基层检测的覆盖面和及时性。经检测合格的农产品,可在承诺达标合格证上勾选检测合格承诺;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生产主体不得销售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具有检测条件的生产单位,需配备经培训考核合格的质检员,建立检测室、 配置检测设备、建立检测记录档案并存档2年。
(四)加快推行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各师市及团场连队应当推动形成生产者自觉开具、市场主动查验、社会共同监督的新格局。有条件的生产食用农产品连队可以建立承诺达标合格证服务站点,指导生产主体常态化、规范化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并符合下列要求。
1.基本样式。内容包含:承诺事项、承诺依据和产品名称、产品数量、产地、承诺主体、联系方式、开具时间等内容。合格证内容中规定的基本信息不能减少,但可以根据需要增加信息,例如产品品牌、认证标识等,若开展自检或委托检测的,可以在合格证上标示。
2.承诺事项。农产品生产者承诺其生产销售的农产品未使用禁用农药、兽药及其他化合物;使用的常规农药、兽药残留不超标。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承诺已按规定收取并保存该批次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质量安全合格证明;未违规使用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
3.开具方式。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可以采取信息化、印刷、手工填写等方式。鼓励采用信息化方式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采用二维码标识的,应当在二维码周边或者中间显著位置标明“承诺达标合格证”字样,并可以与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标签、农产品质量标志等标识整合。
4.出示方式。包装销售的农产品,应当以销售包装为单位附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承诺达标合格证应当以适当方式固定在包装表面或者放置在包装内。无包装销售的农产品,应当以生产批次为单位附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5.推广应用。将承诺达标合格证与参加展示展销、品牌推选、项目申报等相挂钩,推动生产经营主体应开尽开。强化对带证产品的监督管理,督促生产者落实自控自检要求,对承诺合格而抽检不合格的生产主体依法处置,纳入重点监管名录。
(五)督促依法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档案。督促农产品生产企业和专业合作社如实记录病虫害发生、投入品使用(来源、名称、用法、使用和停用日期)、收获(屠宰、捕捞)、检验检测等情况。鼓励农产品生产经营散户主动参加规模化生产,自觉建立和实施生产档案,生产档案需留存2年,对伪造、 漏记、 重记、 涂改生产记录等情况的,责令改正并将其补充完整,相关部门视违法情节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落实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责任主体及监管部门
(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师市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执法支队依职权对辖区范围内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检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处理违法行为,监督检查工作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和检查方法。各师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产地准出监管,并协助兵团农业农村局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计划,定期对生产或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抽样检测。
(二)农业综合执法支队在监督检查时,可行使下列职权:
1.要求被检查人提供有效的产品检验报告和承诺达标合格证;
2.对质量有疑问而又不能提供有效检验报告或者合格证明的产品,对虽有检验报告、合格证明但与产品明显不一致的,可以封存样品,并责令被检查人按规定送检;
3.询问被检查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4.查询、复制与质量违法行为有关的协议、账册、单据、文件、记录、业务电函和有关资料;
5.发现被检查人有质量违法行为时,可以责令其暂停生产、销售,提供生产、销售及库存产品的数量和情况。
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质量违法行为的,由师市农业农村局通报其主管机关给予处分;因监督检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违法行为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由作出行政行为的机构进行赔偿。当事人对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做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监管保障
(一)明确工作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各师市农业农村局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制定实施方案,细化工作措施。推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网格化管理,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制度化、责任化和规范化,建立“层层负责、网格到底、责任到人、全面覆盖”的师、团、连农产品网格化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推动师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整体发展。要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验检测、执法监督和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将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监测检验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切实保障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抓好基础建设,严把准出关。各师市农业农村局要配备必要的检测设施和设备,开展农产品产地准出检测,把好食用农产品质量检测关;指导和监督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建立投入品安全使用、生产记录、产品检测、质量追溯等管理制度,严防不符合准出条件的食用农产品流入销售环节,对不履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产地准出和法定义务的生产经营者,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三)加强能力建设,密切执法配合。各师市农业农村局要针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的人员配备,采取多项措施,着力提高基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共同建立、完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共享制度,强化检验检测结果和统计数据共享,建立违法案件信息相互通报制度,密切行政执法合作,提高监管合力。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惩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在执法监管过程中需要联合行动的,要统筹协调、统一调度和统一行动;在各环节查处的违法违规案件,该移交的要依法按程序及时移交;需要相互配合的,要及时跟进。
(四)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工作实效。各师市农业农村局要加大对合格证产地准出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并纳入日常监督管理,督促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认真履行法定义务,严把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产地准出关口。加大对产地准出合格证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全面规范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行为,确保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监管工作取得实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