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第一师阿拉尔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串通投标案
新疆某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恒公司”)现法定代表人为李某,实际负责人为任某某,原监事、股东为张某某。为中标2022年第一师某团高标准农田相关项目,某恒公司在任某某授意下,实施多项违法违规行为:一是花费38.55万元向相关企业租用人员证书,签订虚假劳动合同,并伪造企业施工业绩资料;二是张某某向该团原政委宋某某行贿15万元、向负责招投标工作的该团经发办原副主任肖某行贿3万元,并且肖某违规以业主方评委身份参与涉案标段评标。三是肖某、李某通过联络某顺公司、某博公司等多家企业参与陪标,花费13.39万元租用资质、制作标书,统一制定陪标公司经济标报价,操控报价区间实施围标;最终,某恒公司中标案涉3个标段,中标总金额1878.71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对某恒公司处以30万元罚款,对张某某处以1.2万元罚款、对任某某处以2.4万元罚款,对某顺公司处以9.5万元罚款;宋某某、肖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涉案项目串通投标提供职务帮助,二人涉嫌违法犯罪线索已移送纪检监察、司法机关。
案例二:第六师五家渠市涉嫌以不合理的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案
第六师五家渠市农业农村局在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中,核查发现2024年第六师某团农业和林业草原中心两项高标准农田设备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设置“依据投标人新疆本地售后服务机构、服务网点情况打分”的评分条款,属于设置不合理招标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违规行为。第六师农业综合执法支队立案调查,对该中心主任司某某开展询问取证。经查,该中心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中“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规定”。
鉴于该中心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且主动配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相关从轻处罚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处罚条款,对该中心处以1万元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