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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委员会关于印发《兵团党委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1年05月17日 信息来源: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 编辑:兵团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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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师市、院(校)党委,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党组(党委):

《兵团党委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实施办法》已经兵团党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委员会       

2021年4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兵团党委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实施办法

(2021年3月29日兵团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2021年4月3日兵团党委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党的农村工作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兵团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牢牢扭住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聚焦兵团职责使命,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贯彻新发展理念,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总抓手,健全党领导农村工作的组织体系、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加快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快兵团农业农村现代化,让广大职工群众过上更加美好的生活。

第三条 农业农村农民(以下简称“三农”)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做好“三农”工作,对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必须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坚持多予少取放活,推动城乡融合发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保持战略定力,走共同富裕道路,不断增强广大职工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第四条 各级党委必须严格坚持党对农村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道路,坚持教育引导职工群众听党话、感党恩、跟党走,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等党的农村工作原则,切实按照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兵团党委工作要求,把党管农村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在中央统筹下,实行兵团负总责、师团抓落实的农村工作领导体制。

第六条 兵团党委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农村工作的大政方针、重大战略和重大改革,全面领导兵团农村工作,定期研究农村工作,定期听取农村工作汇报,决策农村工作重大事项,每年召开农村工作会议,制定出台农村工作政策举措,抓好重点任务分工、重大项目实施、重要资源配置等工作。

第七条 兵团党委设立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在兵团党委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向兵团党委常委会和兵团党委书记请示报告工作。兵团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兵团党委副书记担任,成员由兵团机关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兵团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发挥农村工作牵头抓总、统筹协调等作用,督促落实党中央关于农村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兵团党委工作要求,组织研究“三农”重大战略,提出加快农村改革发展的重大政策建议,推动落实“三农”重大规划,统筹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大事项,履行指导农村工作、谋划农村发展、推动乡村振兴的重大责任,切实把党领导农村工作的战略意图和原则要求落到实处。

兵团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农村工作的领导,落实职责任务,加强部门协同,形成农村工作合力。

第八条 兵团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承担兵团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日常事务,协调督促有关方面落实兵团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和要求。

第九条 师党委应当把农村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农村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兵团党委工作要求,定期研究决定本师农村工作重要事项,做好上下衔接、域内协调、督促检查工作,指导团场连队开展工作。

师党委设立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师党委副书记担任,其成员由师党政有关负责人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十条 团场党委处于党的农村工作前沿阵地,应当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管用的工作措施,建立健全职责清晰的责任体系,贯彻落实党中央以及上级党委关于农村工作的要求和决策部署。团场党委书记应当把主要精力放在农村工作上,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加强统筹谋划,狠抓工作落实。

团场党委设立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团场党委书记担任,成员由团场党政有关负责人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十一条 加强和规范各级党委农村工作部门建设,做好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工作。各级党委农村工作部门履行好决策参谋、统筹协调、政策指导、推动落实、督导检查等职能。师党委农村工作部门负责人一般应由师农业农村局局长担任,团场党委农村工作部门负责人一般应由同级党委常委担任。

第十二条 连队党组织全面领导连队的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连队党组织书记根据上级部署要求,发动和组织职工群众,抓好农村工作各项具体政策措施落实。

第十三条 各级党委应当完善农村工作领导决策机制,注重发挥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作用,注重加强调查研究、听取基层意见,发挥智库和专业研究机构作用,提高决策科学化水平。

第三章 主要任务

第十四条 加强党对农村经济建设的领导。巩固和加强农业基础地位,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切实保障粮食等重要农产品安全,提高有效供给能力。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农业提质增效,按照稳粮、优棉、强果、兴畜的要求,优化农业生产力布局,突出发展农产品加工业,深化农产品市场开拓,大力发展特色农业、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促进乡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强化农业科技支撑,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促进一产上水平。建设现代农业示范区、产业园,更好发挥先进生产力示范区作用。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和兵地融合发展。深化团场综合配套改革,落实土地、职工、民兵“三位一体”机制。发展壮大连队经济,促进职工群众就地就近就业,持续增收致富。持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第十五条 加强党对农村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领导。坚决维护连队和谐稳定,健全连队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坚决取缔各类非法宗教传播活动,严厉打击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违法犯罪活动,巩固农村基层政权。完善基层民主制度,健全连队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连队职工群众民主管理机制,丰富基层民主协商形式,保证职工群众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促进民事民议、民事民办、民事民管。健全务实管用的议事决策机制、连务监督机制,建立健全连务监督委员会,推进“四议两公开”决策机制。坚持和完善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连队民主管理制度。健全矛盾纠纷调处化解机制,健全乡村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确保社会大局持续和谐稳定。

第十六条 加强党对农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领导。坚决维护连队意识形态领域安全,充分发挥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等平台和载体的作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职工群众中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宣传教育,广泛开展民主法治教育和新疆、兵团历史教育,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坚定不移推进“去极端化”,切实增强职工群众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加强基层思想道德建设,深化民族团结进步教育,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强化道德教化作用。实施文化润疆工程,弘扬胡杨精神和兵团精神、老兵精神,强化精神激励作用。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在团场连队深入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实施文艺精品工程,扶持优秀文艺作品创作生产,加强基层文化产品供给,丰富职工群众精神文化生活,活跃繁荣基层文化,提高连队社会文明程度。

第十七条 加强党对农村社会建设的领导。坚持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连队公路、电网、供水、网络、物流、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城乡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全面提升团场连队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养老、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水平,以标准化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提升群众生活质量。加快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健全党组织领导下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建设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乡村社会。

第十八条 加强党对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的领导。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发挥自然资源多重效益,打造绿色生态环保的乡村生态旅游产业链,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提升自然生态系统功能,增强生态产品供给能力,发挥好兵团“生态卫士”作用。促进农业绿色发展,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深入开展农药化肥减量行动,加强白色污染治理,推进农业清洁生产,提高农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强化资源保护和节约利用,推进畜禽粪污和秸秆资源化利用。继续实施土壤污染、地下水超采、水土流失治理,巩固退耕还林、退牧还草成果。扎实开展美丽连队建设,着力改善连队人居环境,突出兵团特色,打造连队军垦新风貌。

第十九条 加强农村党的建设。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突出政治功能,把连队党组织建设成为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领导基层治理、团结动员职工群众、推动改革发展和服务群众、维护稳定、反对分裂的坚强战斗堡垒。各级党委特别是团场党委应当认真履行农村基层党建主体责任,全面巩固党的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地位,选优配强连队党组织书记,整顿软弱涣散连队党组织,全面落实连级组织运转经费,持续加强基本队伍、基本活动、基本阵地、基本制度、基本保障建设。连队党组织书记应当通过法定程序担任连队管理委员会指导员和连队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推行连队“两委”班子交叉任职。加强连队党组织对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的领导,发挥群团组织的积极作用。健全连队党组织领导下的议事决策机制、监督机制。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加强纪检监察工作,把落实农村政策,抓党建促社会稳定、巩固拓展脱贫攻坚、促乡村振兴情况作为巡视巡察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农村权力运行监督机制,持续整治侵害职工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

第二十条 强化工作落实。各级党委应当定期研究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围绕推进农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分年度确定重点工作,明确目标任务、责任单位和完成时限。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责任分工,就所负责的重点任务,制定专项实施方案,实化推进举措,强化落实力度,确保按时保质完成重点任务。

第四章 组织保障

第二十一条 在干部配备上优先考虑。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当懂“三农”、会抓“三农”,分管负责人应当成为抓“三农”的行家里手。加强农村工作干部队伍的培养、配备、管理、使用,健全培养锻炼制度,选派优秀干部到团场挂职任职、到连队担任第一书记,把到基层一线工作锻炼、干事创业作为培养干部的重要途径,注重提拔使用实绩突出、表现优秀的基层干部。健全完善基层干部培养选拔机制。

第二十二条 在要素配置上优先满足。各级党委应当加强农村人才队伍建设,将农村人才队伍建设纳入本级人才发展规划,师建立专业人才统筹使用制度和农村人才定向委托培养制度。探索通过岗编适度分离、在岗学历教育、创新职称评定等多种方式,引导各类人才投身乡村振兴建设。畅通人才向南疆、边境等艰苦贫困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渠道。加大团场教师、医生等人才队伍培养培训,提高为职工群众服务的能力水平。加强农业科技人才队伍和技术推广队伍建设,完善科技特派员制度。培养新型职业农工,造就一支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高素质职工队伍,造就更多乡土人才。创新农村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充分激发现有人才活力,把更多城市人才引向团场连队创新创业。

第二十三条 在资金投入上优先保障。推动公共财力更大力度向“三农”倾斜,建立农业农村投入稳定增长机制。调整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提高用于农业农村投入比例。落实新增耕地指标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跨省调剂机制,将所得收益通过支出预算全部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建立涉农资金整合长效机制,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健全乡村金融服务体系,加快完善农业保险制度,推动政策性保险扩面、增品、提标。

第二十四条 在公共服务上优先安排。健全城乡基础设施一体化发展的体制机制,把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放在连队,促进城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互联互通。健全城乡基本公共服务一体化发展的体制机制,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标准统一、制度并轨,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全覆盖、普惠共享。

第五章 考核监督

第二十五条 落实兵团四级书记抓乡村振兴考核机制。兵师团党政主要负责人、连队党组织书记是本地区乡村振兴工作第一责任人。上级党政每年对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连队党组织书记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开展督查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评先奖优、问责追责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六条 实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情况报告制度。兵团党委、兵团每年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情况。师团党政每年向上级党政报告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进展情况。兵师团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每半年向本级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进展情况。

第二十七条 实行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制度。将抓好农村工作特别是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等,纳入对师团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由上级党委统筹安排实施,考核结果作为对师团党政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健全农村工作问责约谈制度。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农村工作职责的,应当依照有关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予以问责;对农村工作履职不力、工作滞后的,上级党委应当约谈下级党委,本级党委应当约谈同级有关部门。对各级涉农部门不认真履行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农村工作各项决策部署和兵团党委工作要求职责的,不贴近基层服务职工群众,将部门职责转嫁给农村基层组织,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应当依照有关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予以问责。

第二十九条 建立农村工作激励机制。坚持好干部标准,鲜明树立重实干重实绩的用人导向,鼓励干部敢于担当作为、勇于改革创新、乐于奉献为民,按照规定表彰和奖励在农村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兵团管辖的集体所有制乡镇、村按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兵团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联文件:兵团党委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实施办法》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