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兵团人工影响天气工作,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切实发挥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在服务农业生产、防灾减灾、保护生态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新修订的《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国务院第726号令),参照自治区新修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16号令),结合兵团实际,我局组织起草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实施〈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传真至:0991-2890292。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btqxj@126.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5月13日。
附件: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实施〈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办法(征求意见稿)
兵团农业农村局
2022年4月29日
兵团实施《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