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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党委办公厅 兵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乡村振兴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4年01月06日 信息来源: 编辑:兵团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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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师市、院(校)党委,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党组(党委):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乡村振兴责任制实施细则》已经兵团党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委员会办公厅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

2023年2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乡村振兴责任制实施细则

(2023年2月11日兵团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

2023年2月25日兵团党委办公厅、兵团办公厅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乡村振兴责任制,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乡村振兴责任制实施办法》(厅字〔2022〕35号),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实行乡村振兴责任制,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忠诚履行兵团维稳戍边职责使命,实行兵团负总责、师市团场抓落实的乡村振兴工作机制,构建职责清晰、各负其责、合力推进的乡村振兴责任体系,形成乡村振兴工作合力,全面推进实施农业强兵团战略,加快实现兵团农业农村现代化。

第三条 坚持党对农村工作的全面领导,健全党委统一领导、政府负责、党委农村工作部门统筹协调的农村工作领导体制,强化兵师团连四级书记抓乡村振兴。

第四条 在兵团党委领导下,兵团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暨乡村振兴领导小组负责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牵头抓总、统筹协调,推动建立健全乡村振兴责任落实、组织推动、社会动员、要素保障、考核评价、工作报告、监督检查等机制并抓好组织实施。

第二章  各级党政责任

第五条 兵团各级党政乡村振兴责任主要包括: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疆和兵团工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乡村振兴战略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按照上级党组织工作安排,结合本辖区实际,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二)以乡村振兴统揽新时代“三农”工作,将乡村振兴纳入本辖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本级党政工作重点,制定推动乡村振兴的政策措施、专项规划和年度任务并组织实施。建立乡村振兴联系点制度。

(三)将确保粮食和重要农产品供给安全作为首要任务,落实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坚决扛起粮食安全的政治责任,执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持续优化粮食生产结构扩产能。科学合理利用耕地资源,将有限的耕地资源优先用于粮食生产。调动职工群众种粮积极性,全面提高本辖区粮食安全保障能力。加快高标准农田建设,发挥高标准农田对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的关键作用。

(四)将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摆在突出位置,将增加脱贫职工群众收入作为根本措施,将促进脱贫团场加快发展作为主攻方向,提升义务教育、基本医疗、住房安全和饮水安全保障水平,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帮扶机制,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加强团场(镇)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帮扶,增强脱贫团场和脱贫人口内生发展动力,促进脱贫劳动力稳定就业。加快推动集体所有制连队经济社会发展,促进集体所有制连队居民增收致富。

(五)立足本辖区农业优势特色资源规划发展乡村产业,夯实种业、节水、耕地、农机装备四大基础,建好粮食、棉花、果蔬、饲料、特色农产品五大基地,突出抓好粮油、棉花、果蔬、畜牧业、酿酒、农业服务业等六大产业。实施“优”、“特”战略,把“小品种”打造成带动职工群众增收的大产业。支持家庭农场、农工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产品产地初加工。精心培育“链主”企业,全面实行产业“链长制”,加快农副产品精深加工业转型升级,打造一批百亿产值优势特色产业集群,促进一二三产业加速融合,把产业链延伸环节更多留在团场(镇)、连队(村),把产业的增值收益更多留给基层职工群众,让职工群众分享更多二三产业增值收益。

(六)鼓励和引导各类人才投身乡村振兴,落实人才培训、引进、使用、激励措施,选派优秀干部到乡村振兴一线岗位。实施乡土人才培育工程,加快建设农技推广、经营管理、实用专业人才队伍,培育产业发展带头人和职工群众生产技术型人才。畅通人才下乡渠道,引导城市人才和工商资本下团连,鼓励外出人才返团连创业,推动乡村振兴各领域人才规模不断壮大、素质稳步提升、结构持续优化。

(七)加强团场(镇)、连队(村)精神文明建设,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广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入实施文化润疆工程,弘扬兵团精神和胡杨精神、老兵精神,在赓续红色血脉、传承红色基因上展现新风貌。抓好团场(镇)、连队(村)文化振兴,加强公共文化体系建设,创新开展“听党话、感党恩、跟党走”宣传教育活动。开展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有形有感有效做好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推进移风易俗,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

(八)加强团场(镇)、连队(村)生态文明建设,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促进农业农村绿色发展,优先发展生态循环农业。统筹提高水资源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能力水平。加强农业投入品监督管理和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推广农林有害生物绿色防控技术。强化耕地土壤污染源头防控,健全耕地休耕轮作制度,防治外来物种侵害,建立健全农田残膜污染综合治理长效机制。

(九)组织实施乡村建设行动,明确连队布局分类,推进编制“多规合一”实用性连队规划,分类有序推进和美连队建设。建立乡村建设项目库,实行乡村建设任务清单管理。深化厕所革命,推进连队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处理。完善连队基础设施,加强军垦风貌建筑保护,提高团场(镇)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水平,加强团场(镇)商业体系建设,大力推进数字乡村建设,加快建设宜居宜业和美连队。

(十)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持续整顿软弱涣散连队(村)党组织。持续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提升民主管理水平。推动平安团场和平安连队建设,落实网格化管理和服务,健全基层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公共安全体系和矛盾纠纷一站式、多元化解决机制,加强农业综合执法,及时处置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等风险隐患。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境内外敌对势力和非法宗教渗透。推广积分制、清单制等务实管用的治理方式。

(十一)巩固深化团场综合配套改革成果,健全完善团场行政管理体制,优化团场经济管理职能,巩固完善连队基本经营制度,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社会化服务,发展壮大连队经济,拓宽职工群众增收致富渠道,促进共同富裕。巩固完善落实土地、职工、民兵“三位一体”机制,有效涵养优质“兵”源,依法依规加强土地管理,加强经营地管理,规范土地流转。完善连队职工管理制度,实现连队职工全链条管理。

(十二)统筹资源要素配置支持乡村振兴,健全乡村振兴战略财政投入优先保障、持续增长、资金整合长效机制,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师域内新增贷款主要用于支持乡村振兴,落实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确保投入力度与经济发展水平相同步、与乡村振兴目标任务相适应,推动金融服务领域、网点向基层延伸。完善团场(镇)、连队(村)新增建设用地保障机制,积极保障新增建设用地需求。

(十三)开展南疆兵地结对共建活动,全面推进兵团特色“访惠聚”工作,推动兵团连队与地方邻近村走动互助、结对帮扶,开展组织共建、产业共创、科技共兴、教育共享,充分发挥兵团在农业、科技、教育等方面的示范引领、辐射带动作用。加强调研指导,及时协调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十四)加强党对“三农”工作的全面领导,发挥各级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暨乡村振兴领导小组牵头抓总、统筹协调等作用,推进议事协调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建立健全重点任务分工落实机制。加强各级党委农村工作部门建设,充实工作力量,完善运行机制,强化决策参谋、统筹协调、政策指导、推动落实、督导检查等职能。坚持大抓基层的鲜明导向,抓党建促乡村振兴。

第六条 兵团党委、兵团对兵团乡村振兴工作负总责,并确保乡村振兴责任制层层落实。

兵团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兵团乡村振兴工作第一责任人,责任主要包括:

(一)结合兵团实际谋划确定乡村振兴阶段性目标任务和针对性政策措施,抓好乡村振兴重点任务分工、重大项目实施、重要资源配置等。

(二)每年主持召开兵团党委农村工作会议,部署乡村振兴年度重点任务。每季度至少主持召开1次党委常委会会议、行政常务会议,听取工作汇报,研究决策重大事项,审议乡村振兴有关重要党内法规、规划、政策及改革事项。全年组织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开展乡村振兴专题学习不少于2次。每季度至少主持召开1次兵团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暨乡村振兴领导小组会议,研究推动乡村振兴重点工作。

(三)组织开展乡村振兴督促指导和工作调研,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及时纠正和处理乡村振兴领域违纪违规问题。落实乡村振兴联系点制度,带头定点联系1个以上兵团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团场。

(四)推动完善考核监督、激励约束机制,督促党委常委会委员根据职责分工抓好分管(含协管、联系,下同)行业(领域)或者部门(单位)乡村振兴具体工作。

第七条 师市党政负责本辖区乡村振兴工作,做好上下衔接、域内协调、督促检查。

师市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师市乡村振兴第一责任人,责任主要包括:

(一)组织研究制定师市乡村振兴规划,提出阶段目标、年度计划、具体安排,及时分解工作任务,分类指导推进乡村振兴。对乡村振兴有关项目实施、资金使用和管理、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监督。

(二)每年主持召开党委农村工作会议,部署年度重点任务。每季度至少主持召开1次党委常委会会议、行政常务会议,听取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乡村振兴重大问题。全年组织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开展乡村振兴专题学习不少于2次。每季度至少主持召开1次师市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暨乡村振兴领导小组会议,研究推进乡村振兴重点任务。

(三)定点联系1个以上团场(镇),每年到联系团场(镇)开展乡村振兴专题调研不少于4次,总结经验做法、研究解决问题、指导推进工作。

(四)督促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根据职责分工抓好分管行业(领域)或者部门(单位)乡村振兴具体工作。

第八条 团场(镇)党政是乡村振兴“一线指挥部”,应当把乡村振兴作为中心任务,发挥基层基础作用,健全统一指挥和统筹协调机制。

团场(镇)主要负责人是团场(镇)乡村振兴的第一责任人,应当把主要精力放在乡村振兴工作上,责任主要包括:

(一)制定团场(镇)乡村振兴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谋划符合本辖区实际的具体目标任务和抓手,每年制定工作计划,明确阶段性目标和年度目标任务,整合各类资源要素,抓好乡村振兴进度安排、资金使用、项目实施、工作推进,组织落实各项政策措施。

(二)每年主持召开党委农村工作会议,部署年度重点任务。每季度至少主持召开1次党委常委会会议、行政常务会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暨乡村振兴领导小组会议,专题研究乡村振兴工作。不定期召开工作调度会、现场推进会,推进乡村振兴重点任务落实。全年组织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开展乡村振兴专题学习不少于2次。

(三)推动建立乡村振兴推进机制,“一连一策”加强精准指导服务,组织攻坚重点任务,谋划推进落实乡村振兴重点任务、重大项目、重要政策,开展乡村振兴示范创建,确保乡村振兴每年都有新进展。

(四)依法调整优化连队(村)布局,组织编制连队(村)规划。建立乡村振兴相关项目库,健全乡村振兴资金项目信息公开制度,对乡村振兴资金项目管理负首要责任。

(五)落实兵地结对共建直接责任,细化具体工作措施,制定推进计划方案,明确任务分工和完成时限。

(六)深入基层联系群众,经常性调研乡村振兴工作,定点联系1个以上连队(村)。原则上任期内走遍本团场(镇)所有连队(村),协调解决乡村振兴推进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

(七)督促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根据职责分工抓好分管行业(领域)或者部门(单位)乡村振兴具体工作。

第九条 连队(村)党组织统一领导连队(村)的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连队管理委员会和连队经济组织发挥基础性作用,完善连队(村)重要事项、重大问题经连队(村)党组织研究讨论机制,全面落实“四议两公开”制度,组织动员职工群众共同参与乡村振兴。确定本连队(村)乡村振兴重点任务并组织实施,具体落实各级各部门下达的各类政策、项目、资金等。注重发展壮大连队经济。及时公布连队(村)党务、连务、财务情况,公布惠农政策落实、土地流转、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等情况。

连队(村)党组织书记是本连队(村)乡村振兴第一责任人,带领连队(村)“两委”班子成员抓好具体任务落实,加强与驻连(村)第一书记、“访惠聚”驻连(村)工作队等各支帮扶力量沟通协调,经常性入户走访职工群众,原则上每年走遍或者联系本连队(村)所有职工群众家庭,及时协调解决职工群众生产生活实际问题。

第三章  各级部门责任

第十条 兵团和师市有关部门乡村振兴责任主要包括: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疆和兵团工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乡村振兴战略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贯彻落实上级党政乡村振兴工作要求,结合职责研究和组织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二)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统筹研究、协调推进和督促落实乡村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组织振兴,拟订并组织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规划、重大政策、重大工程等。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本级乡村振兴中的重大问题。

(三)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执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守住耕地保护红线,加快把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深入实施种业振兴行动,强化农业科技和装备支撑,持续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确保粮食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树立大食物观,发展设施农业,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提升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

(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保持主要帮扶政策总体稳定,健全并推进实施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重点支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团场发展,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分类推进定点帮扶,促进脱贫人口持续增收。

(五)落实行业或领域内的乡村振兴各项任务,提出和落实推进乡村发展、乡村建设、乡村治理的主要目标和重大举措,聚焦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制定针对性政策措施。

(六)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在干部配备、要素配置、资金投入、公共服务等方面对乡村振兴予以优先保障,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促进城乡要素自由流动。

(七)总结推介乡村振兴经验典型。组织开展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情况监测评价。按照规定组织开展乡村振兴有关督查考核、示范创建、表彰奖励等工作。加大对兵团特色“访惠聚”工作试点示范指导支持。

(八)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政明确的其他乡村振兴责任。

第十一条 兵团和师市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暨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兵团和师市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暨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安排部署,负责牵头组织开展本级乡村振兴重大政策研究、重大事项协调、重大任务督促落实等工作。

第十二条 兵团和师市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规定和职责分工落实乡村振兴各项任务,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乡村振兴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乡村振兴工作机制,加强部门协同,形成工作合力。

兵团和师市有关部门党组(党委)对本单位本系统乡村振兴工作负主体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第四章  社会动员

第十三条 建立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定点帮扶制度。各定点帮扶单位应当履行帮扶责任,聚焦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制定年度计划,发挥自身优势创新帮扶举措。持续选派驻连(村)第一书记、“访惠聚”驻连(村)工作队和挂职干部等,督促政策落实,推进乡村振兴。

第十四条 发挥对口援疆机制作用,持续深化智力援疆、产业援疆、文化润疆,支持援疆人才来兵团创业兴业。提高援疆资金使用效率,引导援疆资金更多更好用于乡村振兴。

第十五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残联等群团组织应当发挥优势和力量参与乡村振兴。鼓励和支持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以及无党派人士等在乡村振兴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六条 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支持乡村振兴。深入实施“万企兴万村”行动,探索建立健全企业支持乡村振兴机制。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鼓励引导各类公益慈善资金支持乡村振兴。鼓励公民个人主动参与乡村振兴。

第五章  考核监督

第十七条 实行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制度。

兵团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暨乡村振兴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师市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制定考核实施细则。坚持全面考核与突出重点相结合、统一规范与分类考核相结合、实绩考核与督导检查相结合,重点考核师市党政落实乡村振兴责任制以及兵团党委、兵团部署安排的乡村振兴阶段性目标任务和年度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兵团党委农办、组织部和兵团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每年制定考核工作方案,明确考核指标和具体程序,经领导小组审定后,会同兵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报兵团党委、兵团审定后,向师市党政通报,并作为对师市党政领导班子以及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师市党政参照上述规定,结合实际组织开展团场(镇)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

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定量与定性相结合、以定量指标为主,探索采取第三方评估、暗访抽查、职工群众认可度调查等方式对师市、团场(镇)乡村振兴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评价。考核工作应当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切实减轻基层负担。

第十八条 实行乡村振兴工作报告制度。

各级党政应当每年向上级党政报告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进展情况。各级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暨乡村振兴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每半年向领导小组报告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进展情况。

各级党委应当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进展情况作为向本级党的代表大会、党委全体会议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十九条 兵团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暨乡村振兴领导小组每年对师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情况开展督查,督查结果纳入年度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每年对兵团有关部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情况开展督查。

兵团、师市党政定期对下级党政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情况开展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问题,推动政策举措落实落地。

第二十条 兵团纪委监委聚焦乡村振兴决策部署落实情况开展监督,加大对乡村振兴重点项目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执纪问责。兵团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审计局、乡村振兴局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乡村振兴政策落实、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等实施监督。

第二十一条 兵团农业农村局、统计局依法建立客观反映乡村振兴进展的指标和统计体系。兵团、师市党政应当对本辖区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第六章  奖  惩

第二十二条 兵团各级党政以及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暨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落实乡村振兴责任到位、工作成效显著的部门和个人,以及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帮扶主体,按照规定以适当方式予以表彰激励。

第二十三条 兵团各级党政及其有关部门在乡村振兴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问题的,应当依照有关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建立常态化约谈机制,对乡村振兴工作中履职不力、工作滞后的,上级党政应当约谈下级党政,本级党政应当约谈同级有关部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具体解释工作由兵团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暨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委员会办公厅
2023年2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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