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兵团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参与主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社会信用条例》《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等要求,我局起草了《兵团农田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兵团农田建设项目参建主体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建议,请将意见建议反馈至邮箱xjbtnt@126.com,截止日期为2025年6月9日(以电子邮件发送时间为准)。
兵团农业农村局
2025年5月10日
兵团农田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兵团”)农田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的规定,结合兵团农田建设项目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兵团内依法依规必须进行招标的,及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农田建设项目相关工程、货物、服务等招标投标活动。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2020年版)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等法律法规。
第三条本办法所规定必须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项目,是指由中央及地方各级财政为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投入资金进行建设的工程、货物和服务。
农田建设工程是指国家《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30600-2022)要求建设内容以及兵团规定的其他农田建设相关工程;货物是指构成农田建设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和材料等;服务是指为完成农田建设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论证、验收、咨询等活动。
第四条按照“应进必进”原则,依法必须招标的农田建设项目应当进入兵团统一设立的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推行全流程电子化招标投标和远程异地评标。
未达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场条件的项目按照相关规定从信用评价结果中择优选择进行采购。
第五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兵团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全兵团的农田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师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并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田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团场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农田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招标
第六条农田建设项目招标前要成立项目法人,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人按照“谁招标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依法规范开展招标投标活动。要在制定招标方案、组织招标投标活动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监管,积极配合处理异议和投诉。招标方案需师市农业农村部门审核。
第七条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建设的时效等特殊性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提出质量、安全等目标要求,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规模小、丘陵山区、零星地块等不连片农田,可按照有利于项目管理的原则,以灌区或交通线等为单元合理设置标段,原则上施工标段面积不低于5000亩,允许团场对年度施工任务整体发包。招标人应当遵守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设置与农田建设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第八条招标代理机构须具有农田建设项目招标范围相应的技术、服务能力和熟悉项目报建、办理招投标进场手续的专业人员。须具有编制农田建设项目工程招标文件的能力,能够协助招标人根据项目特点、实施区域、投资金额、招标内容确定招标方式及标段划分。
第三章投标
第九条投标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的相关要求,并有稳定的项目团队和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承担农田建设项目的能力。列为参建单位信用评价黑名单D级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等个人在惩戒期内不得参与投标。
第十条列入兵团参建单位信用评价黑名单的企业,两年内禁止参与兵团范围内农田建设项目投标。
第十一条投标人不得以恶意降低报价竞标,不得借用他人资质投标;不得采用租借、挂靠、转包、虚报业绩等形式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一经查实招标人有权取消其投标、中标资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行处罚,同时列入兵团参建单位信用评价黑名单D级。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十二条项目直接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开标会议。对评标专家抽取和开、评标全过程的程序性、合法性实施监督。
第十三条招标人依托兵团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根据工程建设内容,合理选择专家专业类别,按照规定流程随机抽取评标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推行远程异地评标,共享优质专家资源,提升评标效能。
第十四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评标的管理规定,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投标人私下接触,不得向潜在投标人泄漏应当保密的招标投标信息。一经发现不规范行为,招标人应取消其评标资格,根据相关规定,更换评标专家。
第十五条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强化信用管理和信息公开,防止“阴阳合同”“低中高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报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结算价应按照现行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要求进行调整。追加工程量或工程内容导致预计结算总价超过中标总价10%的,应由原审批单位进行审批,若追加工程量能够与原合同工程量分割的单体工程,应当对追加部分工程量重新组织招标;若追加工程量不能与原合同工程量分割的连体工程,招标人需经财政评审确定合理价款,与中标人协商达成一致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进行结算。
第十六条中标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项目测绘、勘察、设计、监理等相应承担单位不得转包(让)或分包任务,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任务,如发现上述行为,招标人应取消其中标资格,终止合同,同时列入兵团参建单位信用评价D级黑名单。
第十七条招标活动结束后,招标代理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开标、评标、中标和音视频资料等全过程资料移交招标人,移交的资料内容要完整规范便于归档。招投标档案资料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将列入兵团参建单位信用评价系统D级黑名单。
第十八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主动接受上级农业农村部门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农田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农田参建单位信用评价结果在招标投标中的运用。实行招标投标严重失信行为名单通报制度,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第二十条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与发改、财政、审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部门联合,形成监督合力,对招标投标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管,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责令相关当事人及时纠正并依法依规处理;依法受理、处理招投标活动中的相关投诉,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中标后建设实施的监管工作,按照《兵团农田建设项目参建单位信用评价办法》开展信用评价,对招标代理、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施工单位、材料供应等企业信用等级评为D级的全部列入参建单位信用黑名单并全兵团通报,两年内不得参与兵团内农田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有关线索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执行。国家、兵团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兵团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兵团农田建设项目参建主体信用评价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兵团”)农田建设项目参建主体的规范管理,推进参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提高农田建设项目参建主体诚信经营意识,保障农田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12月修正)第六十条“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8月修正)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条件第二款“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重点环节管理的通知》(农办建〔2025〕1号)第六条“鼓励各地建立参建单位信用评价机制,明确违约行为,限制失信企业参与投标,督促投标单位中标后严格履约。”和农业农村部《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农建发〔2025〕3号)第三十四条“地方农业农村部门依法依规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从业机构信用评价,记录并公开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测绘、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或构配件)采购、评估评审、质量检测等从业单位和人员的违法违规失信行为信息,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将失信记录纳入信用评价管理体系,加大违规失信行为惩戒力度。”等规定,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田建设项目指《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所称的农田建设项目,盐碱地治理项目参照执行。本办法所称的参建主体,是指兵团范围内由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国债资金以及地方政府财政资金支持开展农田建设项目的招投标代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质量检测和其他咨询服务等单位。本办法所称的个人,是指参与兵团农田建设项目的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项目负责人、评标专家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用评价,是指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等,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对农田建设项目参建主体、个人及从业行为的信用信息采集、认定、公开、评价、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四条 农田建设项目信用评价应坚持客观公正、认真严谨、动态监管的原则,严格执行“一合同一评价”。
第五条 兵团农业农村局可对国家、兵团、师市巡视巡察、审计、专项检查等发现的严重质量问题、引发重大舆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参建主体直接给予D级信用行为评价。对各师市上报的参建主体诚信行为和年度信用等级评定进行汇总并统一发布。对师市上报的直接评定为D级信用行为实时发布。对兵团农田建设项目参建主体诚信行为评价进行监督与指导。
第六条 师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对所辖团场评价的参建主体诚信行为和年度信用等级进行审定、公示并汇总上报;并对本级农田建设项目的参建主体进行年度信用等级评定、公示和上报,对经核实的直接评定为D级信用行为一事一报,并在一周期限内上报至兵团农业农村局。
第七条 项目团场负责对本辖区内农田建设项目的参建主体进行年度信用等级评价、上报。
第二章 评价内容及程序
第八条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采取日常监督检查、随机抽验、专项检查、受理企业和群众投诉举报等方式对参建主体进行信用评价。兵团农业农村局结合项目抽验、实地指导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师市、团场农田建设项目参建主体按10—30%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查。
第九条 信用评价的内容包括参建主体资质管理、监督检查与项目管理、招投标合规性、成果质量、从业行为、安全生产、数据统计等方面。项目建设主体在与参建主体签订合同时,应将从业行为、成果质量等影响工程发挥长久效益的因素作为合同构成的必要内容,并设置处罚条款。
第十条 信用评价工作按年度计算。参建主体的各类数据按合同时间节点进行统计,截止时间为评价年度的12月31日。
第十一条 评价程序和职责:
(一) 在兵团内承担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下达农田建设项目的参建主体应在承担项目合同签订后30日内,填报《兵团农田建设项目备案表》(附件1)向团场进行项目备案,接受信用评价,并向师市、兵团农业农村局报备。
(二) 团场应根据各参建主体性质对照附件中相应表格中的评价内容、标准和检查要求,收集和记录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农田建设项目业务的参建主体情况,日常填写《兵团农田建设项目参建主体信用行为记录表》(附件2),根据参建主体项目管理、成果质量、从业行为、安全生产、数据统计及落实整改结果,按照“一合同一评价”的原则对参建主体及从业行为进行综合评价。团场将参建主体年度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于每年11月底前报师市农业农村局。
(三)师市农业农村局对所辖区域内参建主体年度信用等级评价结果进行汇总、评估复核与审定,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参建主体对评定的信用等级有异议的,可提出复议。根据复议情况,师市农业农村局对部分评价结果进行必要核实,最终确定参建主体信用评价等级。
师市农业农村局每年12月底前完成团场上报的参建主体年度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审定与公示工作,将《兵团农田建设项目参建主体信用行为告知书》(附件3)告知参加主体,并汇总上报兵团农业农村局。
(四)兵团农业农村局在次年1月底前完成师市农业农村局上报的参建主体年度信用等级评价结果汇总工作,并将参建主体年度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在兵团农业农村部门内部统一发布。
第三章 评价标准、等级
第十二条 参建主体完成《兵团农田建设项目备案表》中的信息采集录入且符合信息录入要求的,将获得年度信用等级评价基准分100分。
第十三条 信用按评价分值划分为A(信用好)、B(信用一般)、C(信用较差)、D(信用差)四个信用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分值(X)范围如下:
A级:90分≤X≤100分;
B级:70分≤X<90分;
C级:60分≤X<70分;
D级:X<60分。
第十四条 参建主体减分项管理按照《兵团农田建设项目参建主体信用行为明细表》实施。项目建设单位在发现参建主体存在不良行为时,应实时记录并扣减信用分,明确整改要求及时限。参建主体按要求整改完成并通过建设单位核实确认后可申请核销信用分扣减。
第十五条 参建主体承担多个项目的,最终评价结果以合同期内年度评价结果最低信用等级确定(附件4)。
第十六条 参建主体有以下行为和情形之一的将列为D级信用等级。
(一)以弄虚作假、行贿或其他违法形式骗取中标;存在转包或违法分包的;非法受让、租借或挂靠资质等不正当竞争手段和虚假承诺承揽业务的;存在3年内2次以上围标、串标行为的。
(二)提供虚假信息、资料;伪造、涂改交易文件和凭证;提供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评估报告、证明文件及其他文件存在串通弄虚作假行为或内容。
(三)履约过程中出现违反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被处以责令停业整顿的。
(四)履约过程中出现重大过错,对国家和集体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瞒报、虚报事故情况的。
(五)履约过程中拒绝或阻碍依法进行农田建设相关项目监督检查工作的;
(六)参建主体在同一年度参加兵团实施的某一个农田建设项目的信用评价中被评定为D级或同等级别。
(七)本办法附件2中规定的其他评定为D级。
第十七条 参建主体主要责任人(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项目负责人等)及评标专家有以下行为和情形之一的将评定为D级。
(一)对其负责的工作存在严重失职、渎职行为,导致所属单位出现D级评价情形的。
(二)违反职业道德,收受回扣、贿赂、接受礼品礼金等不正当利益,影响项目公平、公正实施的。
(三)不协助、不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调查工作的。
(四)本办法附件2中规定的其他评定为D级。
第十八条 综合评价定级的参建主体信用等级有效期限:
(一)综合评价定级为A、B、C三个信用等级的有效期限,自本年度综合评分定级公布之日起1年。
(二)综合评价定级为D级的有效期限,自本年度综合评分定级公布之日起2年。
第四章 信用等级使用
第十九条 参建主体信用等级评定结果按从高到低顺序予以全兵团通报,各相关单位在制定评标办法时将信用标赋分作为招投标综合评分项内容,且赋分不低于10分。
(一)对信用评价为A级的参建主体,在农田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中信用分可给予满分。
(二)对信用评价为B级的参建主体,在农田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中得分为信用标赋分×年度信用评价得分/100。
(三)对信用评价为C级的参建主体,在农田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中得分为信用标赋分的90%×年度信用评价得分/100。信用评价有效期满后,对其参建项目日常监督检查中加强监管。
(四)对信用评价为D级的参建主体,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将其列入信用黑名单,自信用评价结果发布之日起,2年内禁止参加兵团农田建设项目的投标。信用评价有效期限满后,对其参建项目日常监督检查中实施重点监管。
第二十条 对于首次参与兵团农田建设项目的参建主体信用标得分可暂按信用标赋分×90%确定。
第二十一条 对未达到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数额标准的服务采购活动,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在信用等级有效期限内优先采购A级信用等级从业单位,次优先采购B级信用等级从业单位。
第二十二条 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以适当方式通报给发改、住建、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内部参考使用,同时做好保密工作。
第二十三条 被列入D级的参建主体及个人,满足下列所有条件可申请信用修复。在规定限期内按照整改要求完成全面整改,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足额缴纳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滞纳金或罚金;提交合规承诺书及信用管理改进方案;在6个月观察期内无新增失信行为;修复结果在兵团农业农村系统内部及时发布,移出D级评价等级并恢复投标资格,信用标得分按首次参与兵团农田建设项目的参建主体赋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参与信用评价评分的工作人员,开展信用评价工作时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公正、客观地严格执行评价标准和有关规定,严格遵守有关廉政规定,违者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五条 评价单位在评价过程中,不得干预项目参建主体正常工作,不得借评价之名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兵团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0505-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田建设项目参建单位信用评价办法(试行) -附件1.doc
0505-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田建设项目参建单位信用评价办法(试行) -附件2.doc
0505-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田建设项目参建单位信用评价办法(试行) -附件3.doc
0505-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田建设项目参建单位信用评价办法(试行) -附件4.doc
0505-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田建设项目参建单位信用评价办法(试行) -附件5.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