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兵团农业农村系统涉企行政检查事项 | ||||
| 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依据 | 检查主体实施层级 | |
| 检查类别 | 事项名称 | |||
| 1 | 农机及农机操作人员 监督管理 | 农机操作人员安全检查 | 【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3月2日施行) 第四十条第四项: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农田、场院等场所进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四)责令农业机械操作人员改正违规操作行为。 | 兵团、师市、团镇 |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安全检查 | 【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3月2日施行)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进行免费实地安全检验。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对拖拉机的安全检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安全检验为每年1次。 实施安全技术检验的机构应当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联合收割机跨行政区域作业前,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跨行政区域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并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 兵团、师市 | ||
| 2 | 农机质量监督管理 | 农机作业质量检查 |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2025年10月15日施行)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维修质量和作业质量的监督管理。 | 兵团、师市、团镇 |
| 农机维修质量检查 |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2025年10月15日施行)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维修质量和作业质量的监督管理。 | 兵团、师市 | ||
| 3 | 高标准农田建设监督管理 | 对高标准农田建设的 监督检查 |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2015年11月12日施行) 第四条: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结合日常工作对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考核评分体系。 【规范性文件】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2019年2月26日施行) 第四条:上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全面评价由农业农村部门结合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同步完成。 【规范性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2015) 各地区行署、州(市)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起保障本地区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细化政策措施,强化责任,落实粮食安全专员、州(市)长责任制。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确保我区粮食安全。各产区行署、政府要主动承担起保障全区粮食安全的责任。 | 师市 |
| 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 监督管理 | 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 监督检查 | 【部门规章】《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2019年4月25日施行)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应当依照职权调查处理。需由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报请决定。 | 师市 | |
| 4 | 回收报废农业机械经营企业监督管理 | 对回收报废农业机械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2025年10月15日施行) 第二十二条:从事回收报废农业机械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有专门的拆解设备和消防设施,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标准。 第二十三条:回收报废农业机械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回收的报废农业机械进行解体或者销毁,并接受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监督。 不得翻新、出售回收的报废农业机械,不得利用已经报废解体的零部件拼装农业机械。 | 师市 |
| 5 | 种子监督管理 | 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2年3月1日施行) 第四十六条: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种子质量管理办法、行业标准和检验方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生产经营的种子品种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可以作为行政处罚依据。被检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同一检测方法。因检测结果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兵团、师市 |
| 种子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2年3月1日施行) 第四十九条: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对种子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 (五)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可以开展种子执法相关工作。 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拒绝、阻挠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兵团、师市 | ||
| 6 | 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 对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抽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23年1月1日施行) 第二十八条: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兽医器械,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许可制度。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 农药、兽药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销售台账,记录购买者、销售日期和药品施用范围等内容。 | 兵团 |
| 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监督管理,对登记的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地域范围、标志使用等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23年1月1日施行) 第四十二条:农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优质农产品标准的,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可以申请使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禁止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 国家加强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和管理。 | 兵团、师市 | ||
| 对农产品生产的监督管理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23年1月1日施行) 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的监督管理,开展日常检查,重点检查农产品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购买和使用、农产品生产记录、承诺达标合格证开具等情况。 国家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员工作制度,协助开展有关工作。 | 兵团、师市 | ||
| 7 | 乳品监督管理 | 对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检查 | 【行政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9日施行)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加强对乳制品生产环节和乳品进出口环节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乳制品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乳制品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监督检查部门之间,监督检查部门与其他有关部门之间,应当及时通报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 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定期开展监督抽查,并记录监督抽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需要对乳品进行抽样检查的,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 | 兵团、师市 |
| 对乳品(学生饮用奶)收购、生产、加工、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 | 【行政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9日施行)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加强对乳制品生产环节和乳品进出口环节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乳制品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乳制品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监督检查部门之间,监督检查部门与其他有关部门之间,应当及时通报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 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定期开展监督抽查,并记录监督抽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需要对乳品进行抽样检查的,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奶业条例》(2011年12月1日施行)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乳品收购、生产、加工、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应当及时互相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学生饮用奶生产、加工、供应的监督管理,除按本条例执行外,还应当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的相关规定。 【规范性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学生饮用奶计划暂行管理办法》(2009年5月13日施行) 第六条:各级学生饮用奶计划协调办公室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共同推进和保障学生饮用奶计划的顺利实施。畜牧部门负责学生饮用奶奶源基地、定点企业、选用产品的认定和原料奶质量监管;教育部门负责引导和组织学生安全饮用学生饮用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学生饮用奶的生产实施质量监督;卫生部门负责学生饮用奶生产、配送和饮用等环节的卫生监督管理,以及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发改部门负责学生饮用奶的价格核定和调整;财政部门负责学生饮用奶补贴资金的筹措与管理;工商部门负责依法打击违规经营学生饮用奶的行为。 | 兵团、师市 | ||
| 组织实施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 | 【行政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9日施行)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鲜乳进行监督抽查,并按照法定权限及时公布监督抽查结果。 | 兵团、师市 | ||
| 8 | 动物防疫监督管理 | 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5月1日施行) 第四十八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 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 | 兵团、师市、团镇 |
| 9 | 畜产品监督管理 | 对畜产品的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23年1月1日施行) 第十三条:国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制度。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并对重点区域、重点农产品品种进行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农产品生产经营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实施方案,并报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获知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核实并向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通报。接到通报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上报。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实施方案的部门应当及时研究分析,必要时进行调整。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按照监督抽查计划,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测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抽取的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并不得超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数量。 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监督抽查的同批次农产品,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 兵团、师市 |
| 10 | 人工影响天气监督管理 | 对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的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的年检 | 【行政法规】《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2020年3月27日施行) 第十七条: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的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年检;年检不合格的,应当立即进行检修,经检修仍达不到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的,予以报废。 | 兵团 |
| 对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2016年11月7日施行) 第三十条第二款: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全国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制定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方案,并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管理、指导和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人工影响天气的有关工作。 【行政法规】《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2020年3月27日施行) 第四条: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按照作业规模和影响范围,在作业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由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实施和指导管理。 第十二条第一款: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必须在批准的空域和作业时限内,严格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作业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并接受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的指挥、管理和监督,确保作业安全。 【地方性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办法》(2020年7月11日施行) 第五条:县(市)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发展和改革、财政、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农业农村、林草、水利、生态环境、民航等部门按照各自法定职责,负责人工影响天气相关工作。 | 兵团、师市 | ||
| 11 | 气象行业标准监督管理 | 气象行业标准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2016年11月7日施行) 第六条:从事气象业务活动,应当遵守国家制定的气象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部门规章】《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2017年5月1日施行) 第二十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对气象台站执行气象标准、规范、规程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限期改正。 | 兵团、师市 |
| 12 | 升放气球活动监督管理 | 对升放气球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部门规章】《升放气球管理办法》(2021年1月1日施行)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升放气球活动的监督管理。 升放气球单位应当主动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与安全检查,并按照要求做好有关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委托无《升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升放系留气球或者无人驾驶自由气球。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监督检查:(一)升放气球单位是否具有资质证;(二)升放气球单位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申报并获得批准; (三)升放气球的时间、地点、种类和数量等是否与所批准的内容相符合;(四)升放气球单位和作业人员、技术人员是否遵守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五)升放现场是否有专人值守;(六)气球的升放是否符合有关安全要求。 | 兵团、师市 |
| 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监督管理 | 对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的购买和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 【规章】《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2022年10月1日施行) 第十八条第二款: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气象业务使用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的购买和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将检查情况逐级报告上级气象主管机构。 | 兵团、师市 | |
| 13 | 防雷减灾监督管理 | 对兵团其他有关部门做好本部门和本单位的防雷减灾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 【部门规章】《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25年6月1日施行) 第四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国防雷减灾工作。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部门和本单位的防雷减灾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 兵团、师市 |
| 对外国组织和个人从事防雷减灾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 【部门规章】《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25年6月1日施行) 第六条:外国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防雷减灾活动,应当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接受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 兵团 | ||
| 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 【规章】《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2022年10月1日施行)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查询或者复制;(二)就有关事项询问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要求作出说明;(三)进入有关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现场进行监督检查。气象主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 兵团、师市 | ||
| 对雷电防护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 【部门规章】《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2021年1月1日施行)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监督与检查,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 | 兵团、师市 | ||
兵团农业农村系统涉企行政检查标准与事项
发布时间:26年08月12日
信息来源:局政策法规处
编辑:淮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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