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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兵团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 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4年10月11日 信息来源:兵团农业农村局农机管理处 编辑:淮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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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智勇


关于印发《兵团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兵农机发〔2024〕9号

 

各师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及兵团关于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决策部署,加大工作力度持续实施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兵团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兵团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兵团农业农村局     

                                                  兵团财政局

                      2024年10月8日


兵团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部署要求,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大工作力度持续实施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通知》(农办机〔2024〕4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大工作力度持续实施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补充通知》(农办机〔2024〕5号)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关于印发〈兵团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兵发〔2024〕18号)《兵团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兵团2024年加力推进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 加强资金管理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兵发改资环发〔2024〕331号)等有关要求,持续实施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加快农业机械结构调整,提升农机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水平,经商兵团商务局,现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落实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要求,按照推动高质量发展决策部署,坚持“群众自愿、政策支持、方便高效、安全环保”的原则,通过政策支持进一步加大耗能高、污染重、安全性能低的老旧农机淘汰力度,加快先进实用、节能环保、安全可靠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努力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推进农业机械化转型升级和农业绿色发展。2027年,兵团农业领域设备投资规模较2023年增长10%以上,奶牛、生猪、家禽生产机械化总体达到75%,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率达到96%。

二、补贴对象

兵团所有团场及辖区范围内从事农业生产的职工群众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农工)专业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三、补贴种类和报废条件

(一)补贴种类。农机报废更新补贴种类包括《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大工作力度持续实施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通知》(农办机〔2024〕4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的拖拉机、播种机、联合收割机(含粮棉油糖等作物联合收割所用机械)、水稻插秧机、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机动喷雾(粉)机、机动脱粒机、饲料(草)粉碎机、铡草机等9类机具,以及自治区自选新增的联合整地机、铧式犁、残膜回收机、秸秆粉碎还田机、自走式青(黄)饲料收获机、自走式瓜果类收获机(包括番茄、辣椒、打瓜)等6类机具。

(二)报废条件。申请补贴的报废农机发动机等主要部件应齐全,来源清楚合法,机主(指合法拥有机具的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统称“机主”)应就机具来源、归属等作出书面承诺。纳入牌证管理的农机需提供农业农村部门核发的牌证,丢失牌证的由牌证管理机构出具已备案管理的档案资料;未纳入牌证管理的,应当具有铭牌或出厂编号、车架号等机具身份信息。报废农机的使用年限等技术条件参照相关机械报废标准确定。对未达到推荐报废年限但安全隐患大、故障发生率高、损毁严重、维修成本高、技术落后的农机,允许申请报废补贴。

具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办理报废补贴手续:

(一)达到或超过推荐报废年限的。小型拖拉机推荐报废年限为10年、大中型拖拉机15年、履带拖拉机12年,自走式联合收割机12年、自走式采棉机10年,播种机等农具5年,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4年,机动脱粒机8年,机动植保机械10年,手扶式水稻插秧机8年、乘坐式水稻插秧机10年,配套电动机功率小于等于18kW的饲料粉碎机10年、配套电动机功率大于18kW的饲料粉碎机12年,铡草机10年,自走式青(黄)饲料收获机12年,自走式瓜果类收获机12年,详见附件1;

(二)未达推荐报废年限但安全隐患大、故障发生率高、技术落后的、不适宜当地农业生产需要的;

(三)农机损毁严重、维修成本高、无法修复或无配件来源的,或预计大修费用大于同类新产品价格50%的;

(四)国家明令淘汰的。

四、补贴标准和资金安排

(一)补贴标准。农机报废更新补贴由报废部分补贴与更新部分补贴两部分构成。报废部分补贴实行定额补贴,报废20马力以下拖拉机,单台最高报废补贴额由1000元提高到1500元;除20马力以下拖拉机外,对只申请报废不新购置的,执行农办机〔2024〕4号规定的报废补贴标准;对于申请报废又新购置的,按农办机〔2024〕5号规定的报废补贴标准,其中:报废联合收割机、水稻插秧机、播种机并新购置同种类机具,按不超过50%提高报废补贴标准,单台最高报废补贴额不超过3万元;报废并更新购置采棉机,单台最高报废补贴额由3万元提高到6万元。对与农办机〔2024〕4号印发之日(2024年6月21日)起,提交报废补贴申请的,按调整后的报废补贴标准执行,对已领取报废补贴的,补齐差额部分补贴。

补贴范围中其他种类农机报废补贴额原则上按不超过同类型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额的30%测算,并综合考虑运输拆解成本和残值等因素确定,单台农机报废补贴额原则上不超过2万元。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报废补贴申领要以购置新设备为前提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具体补贴标准详见附件2。

更新部分补贴标准按照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规定的相关机具补贴额执行。

(二)资金安排。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发改环资〔2024〕1104号)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直接向地方安排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支持实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资金按照总体9:1的原则实行央地共担,东部、中部、西部地区中央承担比例分别为85%、90%、95%。兵团财政根据中央资金分配情况按比例安排配套资金。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资金以超长期特别国债为主,重点支持老旧农机报废补贴和报废并购置同种类机具的更新补贴。各师市可在此基础上,根据年度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规模和报废更新补贴需求,统筹使用中央财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

五、回收企业

报废农机回收企业(以下简称“回收企业”)应以具备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为主,也可选择依法具有农机回收拆解经营业务的其他企业或合作社。兵团辖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名录由兵团商务局提供(见附件3),新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名录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商自治区商务厅局提供(见附件4),其他回收企业由各师市农业农村局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参照《报废农业机械回收拆解技术规范》(NY/T2900—2022)受理农机回收企业备案申请(见附件5),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回收企业可适当放宽审查条件。

各师市需将新增回收企业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向社会公布,同时报兵团农业农村局。

回收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环保的规定,参照《报废农业机械回收拆解技术规范》(NY/T2900—2022)开展报废农机回收拆解工作,鼓励回用件的回收循环利用和符合相关要求的拆解件再生利用、回收利用。

六、操作程序

(一)报废旧机。机主携带身份证明和农业机械来历承诺书(见附件6)等相关资料自愿将拟报废的农机交售给回收企业。回收企业应当核对机主和拟报废的农机信息,向机主出具《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确认表(样式)》(见附件7,以下简称《确认表》),向团场经发办或农业发展服务中心提供机主和报废农机信息。回收企业及时对回收的农机进行拆解并建立档案,对国家禁止生产销售的发动机等部件进行破坏性处理。拆解档案应包括铭牌或其他能体现农机身份的有关资料,保存期不少于3年。师市农业农村局和团场经发办或农业发展服务中心应对回收企业拆解或者销毁农机进行监督。

(二)注销登记。纳入牌证管理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机主持《确认表》和相关证照,到师市农业农村局或师市农业农村局委托的单位或机构办理牌证注销手续。相关机构核对机主和报废农机信息后,在《确认表》上签注“已办理注销登记”字样。

(三)兑现补贴。机主凭有效的《确认表》,按本通知和师市相关规定申请补贴。对既申请报废补贴又申请更新补贴的,需提供购置更新同种类机具的证明材料,包括购机发票、产品合格证等原件及复印件。其中,购置更新联合收割机、水稻插秧机、播种机、采棉机的,按规定提高报废补贴标准。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审核,经审核、公示无异议后,财政部门向符合要求的机主兑现补贴资金。各师市可结合实际,设置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享受报废补贴的农机数量上限。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师市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农机报废补贴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细化和完善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制度机制。要加强政策宣传,扩大公众知晓度。要大力推行信息公开,对享受补贴的信息进行公示,对实施方案、补贴额、操作流程、投诉咨询方式等信息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全面公开,主动接受监督。要加强补贴业务培训和警示教育,提高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风险防控能力。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投入力度,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

(二)推行便民服务。各有关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创新工作方式,鼓励采取“一站式”服务、网上办理等便民措施,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要做好农机报废更新工作信息平台的更新升级,实现报废更新等信息同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相关信息互联互通,提高补贴申请资料校核效率。鼓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农机维修企业、农机合作社按有关规定合作开展农机报废回收工作,鼓励回收企业上门回收、办理业务。鼓励各师市立足便民利民和提高效率,开展农机报废回收拆解创新探索,允许根据实际将回收环节和拆解环节分开。鼓励各师市、各有关企业积极探索针对采棉机等高价值农业机械,结合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开展二手农机以旧换新业务,探索老旧农机产品改造和回收再利用。

(三)强化管理服务。兵团将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情况纳入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延伸绩效管理考核内容,并强化结果运用。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进一步完善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监管机制,提升信息化监管能力,逐步推进农机报废全流程各环节纳入信息化监管范围,通过定期调取回收企业视频监控等方式实行全链条监管,防止机具假报废、流入二手机市场。对未纳入牌证管理的农机具,要制定落实风险防控措施,严格加强监管,严查虚假报补等骗套补贴资金的违规行为,严惩违规主体。发现回收企业存在违规行为,应视情节轻重,采取警告、通报、暂停参与补贴实施并限期整改、禁止参与补贴实施等措施进行处理。对弄虚作假套取国家补贴资金的企业、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要参照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的有关规定和原则进行严肃处理,并将其纳入“黑名单”,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认真受理、核查、处理群众举报投诉。

(四)及时报送情况。各师市要优化补贴申请和资金兑付流程,增加结算批次,加快补贴兑付,年底前将符合条件的农机报废更新补贴申请及时完成录入和兑付。各师市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实施进度统计分析,于2024年12月30日前,将本辖区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支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的政策实施情况总结(含资金安排数、申请录入数、实际兑付数、报废更新台套数等)及实施情况统计表(附件8),报送兵团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并抄报兵团发改委。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兵团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商务局关于印发〈兵团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兵农机发〔2020〕60号)同步废止。

 1.农业机械推荐报废年限一览表.docx

2.农业机械报废补贴额一览表.docx

3.兵团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名录.docx

4.新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名录.docx

5.报废农机回收企业备案申请表(样表).docx

6.农业机械来历承诺书.docx

7.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确认表(样式).docx

8.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情况统计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