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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16年02月10日 信息来源:农业局(畜牧兽医局、林业局) 编辑:兵团农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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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兵团农业局

兵农(机)发〔2016〕12号

各师农业(机)局:

近年来,兵团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及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切实落实中央领导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和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强化红线意识,以“平安农机”示范创建和规范化所站建设为抓手,扎实有力推进了兵团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确保了农机安全生产形势稳定趋好。为了适应农业机械化快速发展的新形势、强化安全发展的新要求和简政放权、转变职能、依法治机的农机安全监理工作新常态,进一步规范兵团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 关于农机监理规费的收取和提缴

按照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要求,从2016年开始,我局将不再向各师提缴农机安全监理规费,请各师做好资金预算申报的调整和衔接工作。农机安全监理规费的收取,在国家及兵团未解决免费监理补贴资金之前,各师继续按照各地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各师团可先行开展免费监理补贴试点工作。

二、 关于农机监理行政许可品的管理

各师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要严格按照农业部农机监理业务行政许可品必须由省级站统一在农业部定点厂家定制分发的要求,进一步规范牌照、证书、驾驶证、行驶证、机身反光贴、业务表格等农机监理业务行政许可品的定制、申领、使用、发放,所有农机监理业务行政许可品必须通过我局农机安全监理站定制、分发,工本费由各师直接支付,机身反光贴的补贴资金由我局直接拨付给定点厂家。各级农机监理机构应规范许可品的订制使用台账管理,完整记录订制、领取、发放使用信息,保证库存账实相符,我局将不定期实地抽查牌证发放去向和库存情况,抽查结果将在全兵团通报,并纳入兵团农机监理业务目标考核,凡是未建立台账或台账紊乱不完整的,将发现一起,通报一起,处理一起,绝不姑息迁就。

三、 关于授权机具的牌证管理

《拖拉机安全运行技术条件》(GB16151-2008)、《拖拉机登记规定》(农业部令第43号)、《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农业部令第72号)、《拖拉机登记工作规范》(农机发〔2004〕5号)、《联合收割机登记工作规范》(农机发〔2007〕8号)未授权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对挖掘机、装载机、变型拖拉机等机具实施牌证管理,严格禁止兵团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办理挖掘机、装载机、变型拖拉机等机具的注册登记及驾驶操作证件的核发业务。授权实施牌证管理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必须机具实物、登记台帐、纸质档案、电子档案四者信息相符,严禁跨行政区域发放牌证,严禁委托中介发放牌证。严格执行《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农业部令第42号)和《拖拉机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农机发〔2004〕5号),严把考试发证关,坚决杜绝未经考试或考试不合格即发驾驶证的现象。

四、 关于农机安全依法监理

兵团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及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要牢固树立依法监理理念,加强法治培训,严格按照《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农机监理人员管理规范》(农机发〔2009〕2号)等农机安全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开展农机安全监理执法,农机监理人员在执行公务时,须着装整齐统一,佩戴标志,持证上岗,规范执法,文明执法。

五、 关于农机安全应急处置与事故预防

兵团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及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要进一步强化农机安全应急处置与事故预防工作,针对“三秋”、拉运、打瓜收获机事故易发多发的重点时段、关键节点、典型机具,要有针对性的开展操作培训、应急演练、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各师接到通知后,要尽快将通知精神传达到师团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确保通知要求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