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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年08月05日 信息来源:兵团政务网 编辑:兵团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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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兵团农业农村局

各师市,兵团机关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国发〔2020〕4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的通知》(自然资规〔2020〕1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为积极做好国家授权用地审批事项的承接工作,结合兵团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进一步明确国家和自治区授权的兵团用地审批事项

根据《决定》《通知》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现明确兵团对应可承接的授权用地审批权主要有以下两方面:

(一)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国务院授权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据此,国务院审批或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项目的单独选址用地不再报国务院,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20公顷以下、其它土地50公顷以下的,由兵团自然资源局审查后,报兵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20公顷以上、其它土地50公顷以上的,由兵团自然资源局初审经兵团审查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二)对应国务院授权的用地审批权,自然资源部将用地预审权同步下放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据此,国务院审批或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用地预审报兵团自然资源局办理,不再报自然资源部批准。

二、 严格履行审查报批职责

各师市要严格执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他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督促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履行好审查报批职责,严格审查把关,特别要严格审查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的用地,切实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盘活存量土地,维护被征地职工群众合法权益,并对用地报批组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负责。

按照“要求严格、监管有力、提质增效”的原则,兵团自然资源局要做好承接授权用地审批权和用地预审权的具体实施事宜,规范用地审批事项报批和审查标准,确保国家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事宜稳妥承接。

三、 深化土地要素市场化改革

各师市要深入推进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强化土地利用计划指标管理,优先安排重点建设项目和脱贫攻坚项目计划指标,做到应保尽保。严格执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公共利益征收集体土地的规定。加快制定征收(收回)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做好过渡期新旧补偿标准衔接。落实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充分运用市场机制盘活存量土地,降低兵团批而未供土地比率,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

四、 加强项目用地服务保障

各师市要强化用地审批事宜的主体责任,提高用地服务保障和管理水平,组织项目业主、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共同监管机制,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用地审批事宜。要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加强对用地审批事宜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问题及时督促纠正,重大问题及时向兵团报告。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

                                                                                        2020年7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